因为这事,荆州9名党员干部被通报!

“五一”劳动节即将来临,既是亲朋好友相聚的欢乐时刻,也是酒驾醉驾问题易发多发时段。

日前,公安县纪委、监利市纪委通报党员干部酒后驾驶机动车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强化警示教育,督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带头遵纪守法,有效遏制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现将全县纪检监察组织查处的5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总畜牧师杨飞雄酒驾问题。

2021年2月16日19时许,杨飞雄驾驶车牌号鄂D4M389小型轿车沿斗湖堤镇孱陵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三袁国际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杨飞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20mg/100ml。2021年2月20日,县公安局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1年4月14日,杨飞雄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县教育局退休干部唐纯才酒后无证驾驶问题。

2020年11月3日,唐纯才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在斗湖堤镇荆江大道被执勤民警查获。11月4日,公安机关以唐纯才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对其处以罚款2700元、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处罚。2020年12月31日,唐纯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分中心副主任聂德军酒驾问题。

2020年12月16日19时许,聂德军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D9NL01小型普通客车,沿公安县207国道行驶至夹竹园镇黄金口高速出口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聂德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4.86mg/100ml。2020年12月18日,县公安局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1年2月2日,聂德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南平镇红星社区党员张静醉驾问题。

2020年10月14日,张静饮酒后驾驶号牌鄂D9Y607小型汽车从斗湖堤镇金猫潭农庄出发,行至梅园大道江山岄路段时与张××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张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05mg/100ml。2021年2月19日,县人民法院以张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0年12月26日,张静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5、孟家溪镇三袁村党员呙林付酒后无证驾驶问题。

2021年1月8日8时许,呙林付在家中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从孟家溪镇西街往三袁村六组方向行驶至孟章线1KM+400M处时,被孟家溪交警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纠。经孟家溪交警中队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呙林付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5mg/100ml,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呙林付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3月4日,呙林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公民应当严格遵守的道德和法律底线。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不仅触犯国家法律,更与党的纪律规矩背道而驰。上述酒驾醉驾案例,反映出少数党员干部纪法意识淡薄,在正风肃纪高压态势下,依然心存侥幸,我行我素,饮酒甚至醉酒驾车,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最终受到严肃惩处,实属咎由自取。全县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从中汲取教训,深刻认识其严重危害性,本着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负责的原则,坚决杜绝酒驾醉驾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五一”劳动节即将来临,既是亲朋好友相聚的欢乐时刻,也是酒驾醉驾问题易发多发时段。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此次通报精神传达到每一位党员干部,将持续遏制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作为正风肃纪的重中之重,强化警示教育和日常监督管理,坚决消除少数党员干部的侥幸心理和特权意识。

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进一步强化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互通和协作配合,加大对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查处力度,并注重挖掘酒驾醉驾背后违规公款吃喝、违规接受吃请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坚持“一案双查”,对明知酒后驾车、但不劝阻或纵容酒驾醉驾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追究共同饮酒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责任;对教育不力、监督不严而发生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主体责任,持续释放执纪执法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不断推动党风政风持续好转,社会风气持续向上向善。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强化警示教育,引导监利市广大党员干部带头遵纪守法,坚决杜绝酒后驾驶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树立党员干部良好形象,现将4起党员干部酒后驾驶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上车湾镇财政所副所长吴刚酒驾问题

2020年5月28日21时09分,吴刚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容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值为64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6月1日,吴刚受到公安机关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行政处罚。2021年1月,吴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新沟镇福源驾校法人代表范茂清酒驾问题

2020年5月1日10时15分,范茂清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24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沟镇银欣大道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其酒精测试含量值为39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5月1日,范茂清受到公安机关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行政处罚。2020年7月,范茂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大垸管理区医院驻石首旭诚血液透析中心有限公司法人赵枫酒驾问题

2020年7月8日23点36分,赵枫饮酒后驾驶丰田越野车路径江北高速公路行驶至监利北收费站出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值为68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7月10日,赵枫受到公安机关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行政处罚。2020年11月,赵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柘木乡小学退休教师唐敦汉酒驾问题

2020年3月18日19时15分,唐敦汉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值为60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3月19日,唐敦汉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2500元。2020年10月,唐敦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4起典型案例表明酒后驾车不是小事,事故猛如虎,纪律硬如铁,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吸取深刻教训,切实引以为戒,充分认识酒驾的严重危害性,坚决摈弃侥幸心理,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组织、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时刻警醒自己,带头遵纪守法。

全市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到警钟长鸣。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涉及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始终保持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以“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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