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虚假合同诈骗15万元“介绍费”,民警3次上门劝投终自首

云上荆州报道:“压力太大了,我投案自首。”五一小长假来临之际,涉嫌合同诈骗的嫌疑人江某,迫于警方强大的劝投攻势和心理压力,主动来到荆州纪南文旅区公安分局纪南派出所投案自首。

今年年初,王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江某,江某吹嘘自己在项目承包这块“非常吃得开”,并承诺可以将纪南镇某项目转包给王某来做,但要收取50万元的介绍费。为让王某相信,江某还拿出两份盖有公章的项目承包合同。见有钱可赚,王某当即同意,约定先期支付15万元,等项目开工后再付尾款。

3月2日,即将到达项目约定的开工时间,王某来到工地准备沟通相关事宜,但对方对此事一概不知,王某这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迅速来到纪南派出所报警。

接警后,民警迅速调查,所谓的承包合同和公章,都是江某伪造的,这是一起典型的合同诈骗案。民警多方联系江某无果,先后3次到江某家中,对其亲属讲明形势、阐明立场、宣传法律和政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导其家属放下思想包袱,让江某早日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4月30日,江某主动投案自首,对以虚假工程承包合同骗取王某工程介绍费15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民警乘胜追击,成功追回15万元被骗款。目前,犯罪嫌疑人江某已被刑事拘留,15万元全部退还受害人王某。此案仍在进一步处理当中。

合同诈骗的五种表现形式: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

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诈骗罪是中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新设立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犯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记者 柳波 通讯员 王娟  冯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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