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7月10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8月1日正式施行。
《实施细则》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本市居住证相关服务和管理行为,进一步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可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近日,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市公安局对《实施细则》作如下解读: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
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 号)和《湖北省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1 号)出台后,市政府高度重视居住证制度管理工作,要求市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做好调研准备,研究拟定我市居住证制度管理办法。经过充分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22 个相关部门和广大市民意见、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反复修改等程序,市公安局起草的《实施细则》(送审稿)通过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于7月17日发文公布。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特点
《实施细则》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财政保障力度大。在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财政配套支持政策等方面与国务院、省政府的政策保持一致。
二是立足实际可操作。通过采用清单式列举服务事项,重点突出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可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具有可操作性。
三是服务标准高。拓宽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同时,鼓励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与户籍人口的差距。
三、居住证的定义及申领条件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市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城市(跨县级行政区域,市辖区之间除外)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
四、申领居住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实施细则》规定,公民申请居住证,需要提交居住证申领表、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合法的就业、住所或就读等证明材料。
为规范居住证申领管理,申领人的本人相片由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在受理申请时进行现场采集。
《实施细则》同时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在按规定提交居住证申领材料和申领人本人符合二代居民身份证办证要求的电子照片的同时,需要提供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五、几种证明材料的具体内容
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连续就读证明材料: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六、居住证的办理期限
《实施细则》规定,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30 日。其中,特殊情况下的办理期限,严格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居住证制作发放时限延长规定执行。
七、居住证的收费标准
《实施细则》规定,首次申领居住证、办理签注、变更登记等三种情况免费。但换领、补领居住证,需要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八、居住证的有效期及签注管理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居住证的具体管理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签注手续的办理及效力:居住证持有人的就业、居住地址或者就读状况未发生变更的,可直接办理签注手续;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不予签注。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九、居住证的换领、补领、变更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遗失的,应当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或者更正的,应当办理换领手续。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居住地住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到新居住地办理变更登记,不再重新换发居住证。
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居住证持有人在荆州市享有公共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教育、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公共法律、公共交通等10项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享有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或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参加资格考试、生育服务等7项便利。
十一、居住证持有人的落户条件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迁入居住地(租赁房屋落户时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
(一)中心城区落户。在市中心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公民,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二)建制镇落户。在县级市市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乡、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公民,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十二、《实施细则》的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实施细则》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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