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起,荆州严管机动车排气污染 欢迎市民举报

10月15日起,荆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各级公安、交通、质监、商务、工商、农业、价格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以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推动城市绿色发展。

该办法要求:机动车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排气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鼓励清洁能源机动车的开发、生产、销售和使用;提倡环保驾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机动车燃料质量应当与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匹配。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不得损害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

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名称、地址、咨询电话等相关信息。

环保部门应当在车辆集中停放点、维修地重点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车等车辆的监督抽测工作。

对监督抽测不合格的车辆,环保部门应当通知车主予以改正并复检,及时公开逾期不复检车辆的车牌、车型等信息。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具有监督管理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查处。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但铁路机车除外。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系统等蒸发和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作者:记者 王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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