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下月实施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信息化的普及,“网约车”这一新事物已被人们所熟知。但是网约车给人们生活提供便捷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昨日(11月23日),《荆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出台,计划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

根据《细则》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合理确定,并接受价格管理部门监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网约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网约车平台 每4年向当地申报许可

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按规定申报相关单位进行认定、许可。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平台公司,按照规定,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被许可人可以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根据本细则规定和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服务质量信誉测评结果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等。

关于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车辆 符合9条件,驾驶员要具备8条件

根据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9个条件

【1】7座及以下乘用车;

【2】取得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

【3】车辆注册日期在2年以内,机动车销售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不低于12万元;

【4】鼓励选用新能源车辆;

【5】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6】车辆排放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7】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以上技术等级;

【8】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网络预约出租车标识;

【9】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且承运人责任险不低于每车每座事故60万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外,巡游车申请网约车经营,可接入网约车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但不得改变管理方式和使用性质。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8个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证,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C1类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2】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3】无暴力犯罪记录;

【4】未被撤销或吊销过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类别;

【5】曾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查实的服务质量投诉事件少于5次;

【6】男年龄在60岁以下、女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

【7】经具备资质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类别的驾驶员,可以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车经营服务。

另外,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驾驶员,须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考试通过的申请人,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件注册有效期限为3年。

关于网约车经营车辆及驾驶员不得同时加入两个以上网约平台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与网约车驾驶员签订经营协议。网约车驾驶员可以兼职或者专职;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解除经营协议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解除经营协议的证明等;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不得同时加入两个以上(含两个)网约车平台公司。

同时,允许和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合乘,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并分摊部分出行乘车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乘服务提供者应通过网络平台邀约合乘人,不得进行巡游式邀约,涉及分摊费用的应在发布信息时载明,分摊费用不得超行程燃料费和通行费用总额,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对合乘服务提供者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服务提供者驾驶信息、车辆信息及安全承诺等内容齐全且合乘服务提供者每日发布合乘信息不得超过2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运输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时,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有义务进行配合;严禁以合乘名义开展出租客运非法运营。

关于监督检查网约车 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细则》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并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等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等信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网约车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车辆结构、外观颜色变动情况,车辆技术状况,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服务设施等情况;违反规定经营网约车,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据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价格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网约车价格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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