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总局:中成药通用名称三种情形须更名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和《关于规范已上市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的通知》,《指导原则》明确提出,中成药命名要坚持科学简明、避免重名,规范命名、避免夸大疗效,体现传统文化特色的原则。对于已上市的中成药,《通知》明确以下三种情形必须更名。

必须更名的三种情形:

● 明显夸大疗效,误导医生和患者的;

● 名称不正确、不科学,有低俗用语和迷信色彩的;

● 处方相同而药品名称不同,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而处方不同的。

《通知》明确对于药品名称有地名、人名、姓氏,药品名称中有“宝”“精”“灵”等,但品种有一定的使用历史,已经形成品牌,公众普遍接受的,可不更名。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各种中成药制剂,也不予更名。

《通知》明确,国家药典委员会将组织专家提出需更名的已上市中成药名单。新的通用名称批准后,给予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采取新名称后括注老名称的方式,让患者和医生逐步适应。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