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醉驾撞人却不被拘役 用这种方式替代 怎么回事?

11月1日凌晨,浙江瑞安的张某在喝完酒后开车回家,途经塘下广场北大桥附近时,撞上一辆停在桥上的人力三轮车,致三轮车主擦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发后,张某将三轮车主送往医院治疗,并赔偿三轮车主经济损失8000元。

△车祸时现场监控视频

经血样检验,张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9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按我国刑法规定,张某醉酒驾驶应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然而张某并没有受到拘役处罚,这是怎么回事呢?

“情节轻微 如实供述” 决定不起诉

对于张某的判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金亮亮表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2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没有司法机关规定的从重情节,酒精含量又在140mg/100ml以下,且已调解赔偿,基本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标准。

在征得张某同意后,由“爱心顺风车”公益组织安排其学习交通规章、担任交通劝导员,在交警规定的区域进行交通劝导和宣传等公益服务。达到30小时以上服务时限后,由该公益组织联合公安机关评估其表现,出具书面考察报告。瑞安市检察院根据反馈作出不起诉或起诉的决定。

11月27日,张某完成自愿社会服务30个小时,拿到了瑞安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

张某:

本来出了这个交通事故还要被拘留的,政府、检察院有这个平台经过交通劝导,弥补一下自己,感觉挺人性化的,挺好的。

浙江瑞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应维新:

我们想通过这个政府购买公益组织服务的形式,对醉驾的当事人进行文明劝导等工作,使他们充分认识到醉驾的社会危害性,提高法律意识,增强交通意识,从而达到刑法的目的。

据介绍,让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参加公益服务,对其帮教,从而实现以购买公益服务的方式落实醉驾不起诉,这在国内尚属首例。

以服务换刑罚 醉驾是否被"轻判"了

从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后,醉酒驾驶正式被列入危险驾驶罪,饮酒驾车也得到了更严厉的惩罚。那么,浙江瑞安这次出台《关于“醉驾”案件实行购买公益服务落实不起诉的意见》是否意味着对酒驾“松绑”了呢?

今年1月17日,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通过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对醉驾入刑的细节进行调整。

《会议纪要》明确:

  • 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 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 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等八种情况,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实际上,瑞安市这次出台的意见是,正是在这份通知上提出来的。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表示,可以做不起诉处理的“醉驾”只是其中情节较轻的一部分。不过,检察院表示,即便符合浙江省高院的相关规定可以做不起诉处理的,检察院还会进行再次遴选。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应维新:

对态度好的,能够教育好的,可以从轻处理。对态度不好的,没办法教育的,有的是多次醉驾的,我们还是从重处罚。

30小时公益服务 如何评判监督?

张某成为第一个以服务换刑罚的人,那么这30小时的公益服务,他都做了什么呢?

在路口指挥交通、劝说不按规定行驶的人、搀扶老人过马路等等,按照要求,张某需完成积分奖惩表中规定的所有社会服务内容,且累计总得分超过80分才算合格。如果出现劝导不积极、玩手机、未按规定穿着、迟到、早退等现象,累计三次以上就会取消帮扶资格。

帮教对象参与公益服务的表现结果又如何评判监督呢?30小时公益服务如何评判监督?

浙江瑞安市人民法院副检察长 应维新:

首先,我们要求公益服务组织必须把服务内容,严格按照交通规则里面的内容列出来,哪些是必须要完成的。

第二个是完成情况的程度到底怎么样,计分怎么计分,我们都严格要求,而且实行一票否决。比如一些严重的、违反规定的,我们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个是这样的做法以后,公安机关要去监督,检察院也要去监督,而且我们还会联系司法局社区矫正的同事,他们也要去监督,所以说三个机关一起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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