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强化督察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的探索实践

“放管服”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从根本上是要转变政府职能,是一场从观念到体制机制的深刻革命。湖北省荆州市按照中央“改革推进到哪里、督察就跟进到哪里”的要求,将抓好督察作为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方法、手段和举措,从五个方面强化改革督察,确保各项改革政策落到实处,着力打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和便利的营商环境,让企业和群众分享更多改革红利,切实增强获得感。

把握时间节点抓督察

一、制发文件明确时间节点。

按照《市审改办关于建立荆州市“一次办好”服务工作进展情况月度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建立“一次办好”服务工作进展情况月度报告制度,严格按规定的时间节点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如期完成改革任务。

二、专题会议督办改革目标。

及时召开全市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会议,根据市级和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对各级各部门落实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一张网”要求进行专项督办,并联合市政务服务办集中培训技术人员,保证12月20日完成上线运行的改革任务。

三、明确任务推进改革试点。

荆州市作为全省“互联网+放管服”改革、证照清理规范和证照分离等改革试点地区,将在规定时间必须完成的阶段性目标和改革任务予以进一步明确,实行“挂图作战”,制定科学的工作计划表,并结合实际先行先试,确保完成改革试点任务,为面上全面铺开提供借鉴。

列出问题清单抓督察

一、部门自查形成问题清单。

将自查作为加强改革督察的重要环节,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推动改革落地生效。在“放管服”改革成效第三方评估中,要求相关部门按照荆州市市级权责清单运行情况督察评估方案开展摸底自查,主要自查通过部门网站、办事指南、政务公开栏、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权责清单情况,承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许可事项情况,是否按照权责清单所列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处罚情况,年度开展权责清单所列行政检查的次数和相关记载情况,是否按权责清单和涉企收费清单所列征收事项、征收标准实行收费情况,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情况等,列出问题清单,形成自查报告。

二、对照清单开展重点检查。

由市审改办牵头组成专项督察组,对被督察部门进行实地督察,对照清单开展重点检查。

三、分析梳理督促整改。

针对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少数地方和部门工作不积极主动、一单两库进展滞后、不能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抽查、抽查结果公开方式不够规范等工作中的问题,以及牵头部门重视而所涉部门不够重视、难以形成督办落实合力等面上问题,及时召开分析推进会,分工作进展快慢等层次,分门别类、点名到部门通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现状,起到了进一步深化认识、整改问题、补齐短板、推动监管的作用。

创新方式方法抓督察

一、综合运用多种督察方式。

联系改革实际灵活运用日常督察、重点督察、专项督察和全面督察等,力求每次督察和每项督察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运用“互联网+督察”。

发挥QQ和微信普及率高、信息传输快、传递面广、工作效率高的优势与特点,树立互联网思维,在确保网络安全的条件下充分运用QQ 和微信督办等平台,实现“线上”及时交流、及时沟通、快速见效的督察目的。

三、创新督察方式。

开展“放管服”改革成效评估,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上海国信社会服务评估院对市食药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等8个部门开展“放管服”改革成效评估,检验“放管服”改革效果,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整体推动。

严格考核考评抓督察

做到“两个纳入”:

纳入部门绩效考核。将“放管服”改革纳入市政府重点督查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市审改办、市政务服务办按照目标要求和时间节点,对各责任部门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市政务服务办制定量化考核标准,并据此对各责任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评结果由市绩考办纳入部门绩效考核。

纳入法治建设考评。对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县市区健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全面衔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调整事项目录;“一单两库一表一细则”全部编制公开,利用省级监管平台实现监管全覆盖等工作进行量化评分,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地方将直接影响考评总成绩。

压实主体责任抓督察

一、督责任。站在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发展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明确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放管服”改革第一责任人,做到改革工作亲自部署、重要方案亲自把关、关键环节亲自协调、落实情况亲自督察。

二、督协同。坚持统筹协调,建立督察机制,增强改革协同性。督促相关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责任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问责。掌握各部门“放管服”改革落实情况,按照《荆州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整治“庸懒症”,对改革工作进展缓慢的加强督办,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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