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荆州区人民检察院“环保专项活动”、“保护非公经济专项活动”新闻发布会召开。
今年以来,荆州区检察院以各乡镇、社区检察服务站为基础,集中一个月时间,组建12个“环境资源保护法治宣讲团”,赴相关行政执法单位以及各镇、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开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集中宣传走访活动,实现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环保法治宣讲走访全覆盖。通过对16个行政执法机关,4个街办、社区及9个镇、管理区的集中宣传走访,共梳理环保问题31个,整改措施20条,收到意见建议12条。并通过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及时向社会通报该院环保专项法律监督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典型案例。
截至12月中旬,该院共办理环保专项立案监督案件6件,批准逮捕3件18人,追捕5人,监督移送起诉5件22人,起诉1件1人,判决1件1人,办理了公益诉讼2件,生态修复1件,其中补植复绿面积19亩,受理生态环境资源领域信访1件,开展环保犯罪预防132次,提出预防检察建议1件;查办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职务犯罪6件9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3件3人,渎职侵权案件3件6人;启动环保公益诉讼程序4件,提起公益诉讼2件,其中湖南某牧业有限公司、荆州市某种猪有限公司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已于11月28日在荆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同时,该院加大力度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展开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公安机关立案9件,监督撤案1件,审查批准逮捕8件23人,其中挪用资金案1件1人,盗窃案3件4人,诈骗案3件17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件1人。
荆州区检察院案例通报:
深挖滥伐信息 扯出滥伐118株杨树案
2016年9月,荆州区检察院在两法衔接平台上发现荆州区林业局录入的李某滥伐林木的案件信息,通过对案件信息的评估,办理两法衔接案件的检察官认为:李某无证滥伐林木的行为规模较大,其滥伐蓄积量可能超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反映的,此案有深挖的必要性。
在同荆州区林业局沟通协调后,建议他们加大取证力度并持续关注李某的进一步动向。2017年2月,荆州区检察院接到林业局的信息反馈,在行政处罚后,李某又组织了一次采伐活动。经统计,李某一共无证采伐118株杨树,蓄积量为19.2004立方米,达到了滥伐林木“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荆州区检察院随即建议荆州区林业局移送本案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荆州市森林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于2017年2月16日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将李某立案,并于3月15日侦查完毕移送荆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3月21日,荆州区检察院针对恢复生态环境问题特意向荆州市森林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希望其能督促李某及其家属在盗伐范围内种植上同等面积杨树。
目前,该案已于2017年4月5日移送至荆州区人民法院。
查办16人盗墓案 追回42件战国文物
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余某某、毛某某等人采用爆破方式,先后在荆州区盗掘六台冢、窑台子冢、塌巴冢三座古墓葬,对古墓葬本体和保护环境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破坏。该三座古墓葬均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马山古墓群的重要组成部分,时代为战国时期。现已追回文物42件,其中一级文物25件,二级文物7件。
荆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余某某等16人盗掘古墓葬案件时,高度重视,成立了重大、疑难办案组。一方面派员第一时间赶赴案发现场,了解因盗墓行为对古墓葬的保护环境和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实际情况,建议文物、环保等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对环境破坏进行修复;另一方面认真审查案件,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完善相关证据。
因该案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且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刑罚,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30日将该案报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保护非公经济 逮捕拒不执行裁决嫌疑犯
杨某,荆州市沙市区人,任荆州市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9年至2010年,荆州市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简称江汉建机)先后五次签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未按时足额支付货款。
2012年,江汉建机诉至荆州区人民法院,荆州区人民法院做出了《民事调解书》。2013年,江汉建机因该公司未按时还款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荆州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划扣杨某及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70余万元,并对公司的11台设备予以查封。
2017年,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杨某把查封的7台设备(其中4台已交付给江汉建机)及附件予以转移,现设备下落不明。2017年4月,荆州区人民法院以杨某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移送至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荆州区分局立案、侦查后于同年10月6日移送审查批准逮捕,10月13日,检察院以拒不执行裁决罪批准逮捕。
11月2日,江汉建机给荆州区院送来题为“非公经济保护神,人民群众贴心人”的锦旗,感谢该院在办理杨某拒不执行法院裁定一案中秉公执法,运用司法手段为民营企业解决“老赖”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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