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被学生称作“老板”已有20多年历史,国外一流大学导师也被学生称为“老板”,但它们的内涵并不一样。
最近,国内高校接连发生与师生关系有关的舆论事件,前有北航陈小武性骚扰女生案,后有西安交大博士溺亡被疑是不堪博导“奴役”,这让网友惊呼:我国的硕导、博导到底怎么了?虽然个别导师的行为不能代表整个导师群体,但接连爆出的事件还是提醒我们应反思我国大学导师制的“异化”问题。
在我国,导师被学生称作“老板”已有20多年历史。国外一流大学导师也被学生称为“老板”,但它们的内涵并不一样。发达国家大学博士导师被称“老板”,主要是从导师权角度,他们在学生的招生、培养、毕业方面有很大话语权,可以自己的教育和学术声誉对所培养学生的质量负责。但这种导师职权是被严格限定的,除非征得学生同意,否则不能布置学业、学位论文之外的任务,更不能派学生为导师打杂,否则导师的行为会遭伦理委员会审查。
我国大学的导师“老板”却非出于导师权角度,一方面,导师的自主职权有限,难以用自己的教育和学术声誉为研究生教育质量“背书”。我国研究生入学实行统一考试、招生;统一要求博士生须发表一定篇数论文才能进行答辩,这一要求已下移到硕士研究生;答辩之前要进行匿名盲审,答辩时导师需回避。
但另一方面,本不该有的权力却被“创造”出来。因为不需要以自己的教育和学术声誉对所培养的研究生负责,有的导师并不重视学术指导,而是把学生视为自己课题项目的“打工仔”,甚至要求学生跑报销、接孩子、干家务活等。学生虽有抱怨,但因各种原因敢怒而不敢言,比如发表论文问题可能会被有的导师用来要挟学生,导师性骚扰学生事件就是在这些情况下发生的。
给予高校导师充分的导师权,同时限制超出正常导师权的权力,已成我国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当务之急。导师权包括招生自主权、培养自主权等,清华大学等校在博士招生中实行申请—审核制,就是扩大导师招生自主权的例子。为防止某些导师滥用自主权,一方面要建立教授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对教师的教育能力和贡献、学术能力和贡献实行专业同行评价,让教师有教育和学术声誉意识,减少急功近利;另一方面要全面实行利益回避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防治导师侵犯学生的长效机制,尤其针对学生利益受到导师侵犯的现实,做出更加明确的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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