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二审:将加大对海洋工程未批先建处罚力度

人民网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 赵恩泽)今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称,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企业和社会公众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只有量化为控制指标并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才可操作。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排放指标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为明确实施海域环评限批的部门的层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法律委员会表示,有常委会委员和企业提出,现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审批和验收审批,这是对同一事项设置两道审批,增加了企业负担,建议取消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审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取消审批后可以通过日常检查和监测等手段实施严格监管,建议删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审批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称,有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比照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行为的处罚,加大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行为的处罚力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现行法第八十三条有关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修改为“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一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