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无罪 司法没有让好人“流血又流泪”

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这种充满侠义精神的作风,自古以来就是为人称颂的美德。见义勇为,是个人身上正义感和勇气的崇高体现,也是社会道德的精彩注脚。当我们身边发生见义勇为的典型事件时,对见义勇为者做出支持、赞美、慰问与表彰,是一个具有良好道德生态的社会的应有之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有人因为见义勇为给自己惹上了麻烦。其中,唐山青年朱振彪就是一例。2017年1月,正在驾车的朱振彪在路上遇到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出于正义感,他立即对逃逸的肇事者展开了追赶。然而,谁也没想到,肇事者在逃窜的过程中,竟然被火车撞击身亡。这一结果,让朱振彪陷入了一场始料未及的官司之中——死亡肇事者的家人,竟然以此为由,向朱振彪索赔60万。

面对这样的索赔要求,不仅朱振彪难以接受,社会大众也都难以接受。一方面,朱振彪追赶死者,是因为死者首先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做出了肇事逃逸的恶行,死者被人追赶,纯属咎由自取;另一方面,死者被火车撞击而亡的结果,也是他自己的逃跑行为导致的结果,与朱振彪的追赶并无必然性的因果联系,如果不是死者自己不小心,擅自跑上危险的铁路,不论朱振彪怎么追赶,他也不会落得如此下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死者家属的索赔要求得以成立,不啻于在所有见义勇为者的脸上打了一个大大的耳光。如果见义勇为者不仅不能得到正面的回馈,还要反过来赔钱了事,还有谁愿意见义勇为,敢于见义勇为呢?如果“好人没好报”的逻辑在社会上蔓延开来,我们的社会道德生态必然会遭到沉重的打击。不让见义勇为者受到伤害,应当是司法实践和道德实践的双重底线。

可贵的是,在这起案件中,唐山市的司法机关最终守住了这条底线。2月12日,唐山市滦南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宣判,朱振彪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见义勇为,无须为逃逸者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听到这样的结果,不仅是承受了一年诉讼压力的朱振彪能放下心来,为社会道德风气而担忧的广大公众,也终于能长舒一口气。这项判决的意义,不仅在于还了朱振彪一个公道和安心,更在于为社会道德生态做出了出色的示范。

朱振彪是不幸的,在追赶肇事者之前,他肯定没想到,自己的见义勇为之举竟然会给自己带来这么多麻烦。但朱振彪也是幸运的,因为他最终获得了司法判决的保护与认可,而没有被迫承担不应由他承担的责任。事实上,朱振彪并不是第一个因为见义勇为惹上官司的人,此前真的有人因为见义勇为承担了不同程度的损失。由于之前各地出现了多起引起争议的“见义勇为案件”,国家和各个地方都对这个问题重视了起来。

2017年,《民法总则》中出现了专门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好人法”。此后,多个省市都着手制定了关于保护见义勇为者的相关法规条例,以使见义勇为的英雄们不至于“流血又流泪”。而今天,唐山法院的这一判决,正是这种精神的具体表现。我们总说,公序良俗需要细心呵护,而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正是我们对公序良俗最好的呵护。我们希望朱振彪或是其他人在未来遇到类似事件时,还是能拿出同样的勇气,坚定地践行见义勇为的义举,而这样的判决,是最起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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