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日前印发。根据《意见》,八类因本人或其抚养人遭受不法侵害等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将获国家司法救助,救助金额一般以案件管辖地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
《意见》明确,对下列未成年人,案件管辖地检察机关应当给予救助:
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身体出现伤残或者心理遭受严重创伤,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其家庭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抚养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家庭财产受到犯罪侵害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且未获得合理补偿、救助,造成生活困难的;
因举报、作证受到打击报复,致使身体受到伤害或者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追索抚育费,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其他因案件造成生活困难,认为需要救助的。
《意见》确定了救助标准,即检察机关应根据需救助未成年人家庭经济状况,综合考虑其学习成长所需合理费用,以案件管辖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救助金,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工资总额。对身体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未成年人,以及需要长期进行心理治疗或者身体康复的未成年人,可以突破救助限额。
《意见》还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依托有关单位,借助专业力量,精准帮扶,突出长远救助效果。对下列因案件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可以给予相应方式帮助:
对遭受性侵害、监护侵害以及其他身体伤害的,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
对出现心理创伤或者精神损害的,实施心理治疗。
对没有监护人、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原监护人被撤销资格的,协助开展生活安置、提供临时照料、指定监护人等相关工作。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而失学辍学的,帮助重返学校;
对因经济困难可能导致失学辍学的,推动落实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对需要转学的,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对因身体伤残出现就医、康复困难的,帮助落实医疗、康复机构,促进身体康复。
对因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帮助获得法律援助;
对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协调减免相关诉讼费用。
对适龄未成年人有劳动、创业等意愿但缺乏必要技能的,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技能培训等帮助。
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给予政策咨询、帮扶转介,帮助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按规定纳入相关社会救助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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