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在荆州人大代表等人民监督员的见证下,禁渔期内在长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被告人陈某,委托相关单位将80000尾鱼苗放流长江,依法对长江水生态进行补偿修复。至此,荆州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执行完成,被告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2017年5月19日凌晨,沙市区农林水局渔政人员与长航公安荆州派出所干警在长江联合执法时,长航公安干警接到市民举报,称有人从荆州长江大桥南岸桥墩下水在长江沙市段电捕鱼。
当日4时45分,陈某上岸即被民警和渔政执法人员抓获,现场查获电捕鱼铁质渔船一艘、电捕鱼工具一套、渔获物若干。经称量,陈某采用电击捕鱼方式所得渔获物共22.05千克。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电鱼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指控成立,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并对被告人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依据长江水产研究所出具的生态损失鉴定报告,公益诉讼人要求被告人陈某购买成鱼88.2千克、幼鱼7.8万尾放流,修复水域生态环境。
据介绍,以前非法捕捞案件一般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新的法规,以及“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现在犯罪嫌疑人不仅要追究刑责,还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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