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自己和配偶建“活人墓”!湖北这个国家级贫困县严查两名党员干部

近日,恩施州巴东县严肃查处了两起党员干部修建“活人墓”案件。

据巴东县纪委通报:

2017年1月,吴某某在巴东县沿渡河镇堆子场村3组为本人及配偶张祖荣修建“活人墓”一座,墓地硬化面积和墓碑高度均超出相关规定标准。张祖荣系镇政府退休干部,默认配偶为其建“活人墓”,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5年7月,巴东县野三关镇穿心岩村党支部副书记陈祥忠耗资4.2万元在本村14组为本人及配偶谭某某(健在)修建“活人墓”一座。陈祥忠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当地纪委曾发文严禁“活人墓”

巴东县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此前,当地严禁修建“活人墓”、豪华墓,取得明显效果,但仍有少数党员干部顶风违纪修建“活人墓”、豪华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查阅资料发现,2017年3月,巴东县纪委曾发文称,近年来,全县各地兴起一股建大墓、豪华墓的不良之风,且呈现出攀比之势,少数党员干部也参与其中。要求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殡葬改革规定,严禁牵头或参与修建大墓、豪华墓、“活人墓”,对顶风违纪的党员干部严肃查处,并严肃追究违纪违规党员干部所在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同时,各乡镇和县殡葬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坚决杜绝专项检查走过场、走形式等问题,对疏于监管、失职渎职等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而早在2016年6月,巴东县就出台《关于开展殡葬秩序整治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方案》,其中就规定:

在公墓内,单人墓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包括绿化、水沟、走道附属设施不得超过12平方米;双人墓占地不得超过6平方米,包括绿化、水沟、走道附属设施不得超过22平方米。

在无公墓以外的散葬区域,单人墓占地包括绿化、水沟、走道附属设施不得超过15平方米;双人墓占地包括绿化、水沟、走道附属设施不得超过25平方米。

延伸:通城党员干部带头拆“活人墓”

除了巴东,在咸宁通城县,“人还健在,坟已修好”曾是常态。据民政部门的统计数字,通城全县范围内有近8万座“活人墓”。据介绍,当地有些人自己建,自己建完给儿子建,甚至都开始谋划给几岁的孙子建。

“活人墓”一是活人抢“风水宝地”修坟墓,每座墓占地均在10平方米左右;二是要交“买地钱”“抬棺费”数万元不等,不仅引起攀比,而且大量侵占土地、带来隐患。

2017年通城县下力气整治陋习,一方面请党员干部带头拆除“活人墓”,加大宣传普法力度,另一方面投资建设公墓、鼓励生态殡葬。堵疏结合之下,该县拆除“活人墓”900多座,被批准为“全国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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