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湖北省检察院召开“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会议发布了湖北检察机关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长江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
武昌余家头水厂取水于长江,生产能力达30万立方米/日,是武昌区主要供水单位。2016年3月,武昌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水厂长江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两处渣土转运码头,部分停靠违建码头的渣土转运船为减少运输成本,直接将渣土倾倒至长江,严重影响长江水质和航道安全,遂向武昌区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收到检察建议后,武昌区环保局向党委、政府作了汇报,政府组成专班协调处理本案,并邀请检察机关全程参与余家头水源污染问题整治活动。在省、武汉市相关领导的指导、指挥下,检察机关与各方加强协调沟通,推动对水源保护区内码头、砂场、违法建筑物等进行综合整治,最终搬迁11个码头,拆除违法建筑4600平方米,拆解并外运19艘趸船及传送设施,彻底消除了该处饮用水安全隐患。目前该处正在建设长约1.6公里的余家头江滩生态公园,堤上见江、江上见滩的美景即将复现。
“南水北调”水源区公益林地毁损公益诉讼案
2013年3月至4月,吴某等三人在未办理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分别在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占用国家、省级公益林地采石,致使林地功能完全被破坏。涉案林地位于汉江边,或毗邻汉江,该片水域属于“南水北调”水源区,对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具有重要作用。郧阳区林业局分别对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恢复所毁林地原状,缴纳罚款。吴某三人仅缴纳部分罚款,未将被毁林地恢复原状。郧阳区林业局亦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执行。2015年12月,郧阳区检察院向郧阳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认真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恢复森林植被。郧阳区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检察建议整改落实。2016年2月,郧阳区检察院就该案向郧阳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同年5月,郧阳区法院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郧阳区林业局督促吴某等人缴清了未缴纳的罚款,并制定管护方案,督促吴某等人在被毁林地上培土植树。目前,该生态修复区域裸露土地已全部复绿。该案是我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标杆案和样本案向全国推广。
某豆制品厂工业废水直排长江公益诉讼案
2016年5月,公安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某豆制品厂未报批环评文件,未建设配套环保设施即进行生产,长期将污染超标废水直排长江,经行政处罚后仍未停止违法行为,遂向公安县环保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公安县环保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依法充分履行监管职责,该厂生产活动持续,废水仍直排长江。同年12月,公安县检察院就该案向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7年4月,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厂已被关停。该案是湖北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污染长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中国法学会、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周末报社等评选为“2017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案件,其成功办理,对保护好“母亲河”的生态环境,对全省水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起到了较好的引领示范效应。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将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理念贯穿始终,适时向相关部门反映该厂选址搬迁等问题,引导企业转型发展。
艾家镇村民生猪养殖废水直排长江公益诉讼案
宜昌市点军区艾家镇桥河村多户村民从事生猪养殖业。截至2016年6月,共饲养生猪(存栏)5430头。该村养殖场(户)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无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养殖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排长江。2016年6月,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检察院向宜昌市点军区环境保护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督促桥河村生猪养殖户停止排污。2016年12月,检察机关现场调查发现该村仍有生猪4000头位于禁养区内,且仍将养殖废水直排长江。经监测,排污口养殖废水污染物含量超标。同月,点军区人民检察院向点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点军区环保局继续依法履行职责,恢复生态环境。2017年4月,点军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在当地产生积极影响,当地党委和政府不仅组织专门力量对桥河村周边环境进行治理,全部拆除了违法养殖户,还部署研究全区违法生猪养殖户的整治、拆除和搬迁工作,共计关停违法养殖场(户)413户,从源头上彻底解决了3万余头生猪的污染问题,通过一案办理,有效促进了类似问题的解决。
建筑垃圾堵塞“六湖连通”工程公益诉讼案
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汉阳区连通港路以东、三青路以南、江堤中路以西、杨泗港快速通道以北,面积为47837.58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堆放18万余方建筑垃圾,部分垃圾还堵塞连通港明渠,影响六湖连通工程,最终导致排入长江的水质变差。2017年2月,该院向汉阳区城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在汉阳区城管局未依法履职情况下,汉阳区检察院就该案向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起诉后,汉阳区城管局将18万余方的建筑垃圾整改清运完毕。同年12月,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确认汉阳区城管局对随意堆放建筑垃圾行为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本案中被阻塞的连通港明渠,是墨水湖湖水下泄至南太子湖,最终流入长江的唯一通道,是六湖连通工程动态水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汉阳区检察院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有效督促汉阳区城管局清理建筑垃圾,使得六湖连通港明渠得到疏通,两岸护坡得到绿化,为“一船摇遍汉阳”梦想的早日实现保驾护航。
生活污水直排三湖连江水库公益诉讼案
嘉鱼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某废弃雨水管道变成排污口,大量生活污水通过该管道直排至三湖连江水库。经实地查访和检测,该排污口所排污水各项指数均超标,排污口附近水域水质变臭发黑。2018年4月,嘉鱼县检察院向嘉鱼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对三湖连江的排污口进行监督管理,有效制止生活污水直排。嘉鱼县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向县委、县政府作专题汇报,并对排污口进行封堵,安排专人管理、巡查。目前该片水域水质已得到明显改善。同时,为彻底解决生活污水直排问题,县政府投入5千余万元建设三湖连江水库生态截污工程。三湖连江水库是湖北省境内最大的平原水库之一,也是著名的风景旅游胜地,以人工将白湖、梅懈湖、金虾湖疏通,并与长江相连而得名。生活污水直排水库,不仅直接污染水库,还间接影响了长江水质。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水务部门依法封堵排污口,并推动水库截污工程建设,有效保护了水库生态环境,改善商业旅游环境,为区域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某牧业公司非法向清江排污公益诉讼案
利川市某牧业公司自2013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在改扩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中,违法生产,非法排污。该公司超标排污造成周边地下水和地表水污染,受污染的水体汇入清江。经评估,该公司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总额为220余万元。环保部门虽多次责令其整改并作出行政处罚,但收效甚微。2016年3月,恩施州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调查。经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2016年6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年底,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因其违法排污造成的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200余万元。该案判决后,该公司投资200万元建成沼气设备及养殖废水处理环保设施。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法定职权守卫八百里清江画廊,积极推动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和技术创新,实现了创新蜕变、绿色发展。
长江禁采区非法采砂公益诉讼案
2016年10月,松滋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松滋市水利局对6宗在长江松滋市涴市段禁采区违法偷采9000余吨砂石的案件处罚偏轻,且未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机具,导致国有财产损失,危害长江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遂建议该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收到检察建议后,松滋市水利局重新立案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组织专班对长江松滋涴市段非法采砂行为开展专项整改,形成了对非法采砂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长江松滋涴市段是长江荆江段的一部分。该处河道蜿蜒,洪水宣泄不畅,加之两岸属平原,地势低洼,极易溃堤成灾。河砂是缓冲河道水流、保护堤防和河岸的重要屏障。违法、无序开采河砂资源,加剧了洪水对河岸的冲刷,导致坝基被掏空,影响防洪安全,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03年2月,水利部明确将该河段规划为禁采区。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水利部门全面加大了对非法采砂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了涴市段禁采区内非法采砂现象,巩固提高长江堤岸防洪能力。
某企业生产废水、污泥直排长江,堆放渣土,妨碍长江航道安全公益诉讼案
2016年10月,阳新县某建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长江边进行石料加工,产生的废水和污泥直排长江,并擅自在长江河道范围内堆放渣土,影响航道安全。阳新县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向阳新县水利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建议该局责令该公司采取措施,消除障碍,进行恢复性治理。2016年11月,阳新县检察院调查发现该公司虽已停产,但长江航道内仍有77005.5立方米渣土未清理。2016年12月,阳新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7年4月,阳新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求,判令阳新县水利局恢复生态环境和河道管理秩序。目前,被侵占的河道已被清理,污染得到治理。通过检察机关介入,不仅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进行了监管,有效保护了长江生态环境和长江水生生物资源,而且促使行政机关积极履职,督促行政相对人迅速清理了河道上堆积的渣土,消除了妨碍长江航行安全的隐患,保障了运输大动脉的畅通。
陈某在长江水域非法捕捞公益诉讼案
2017年5月19日3时许,陈某驾船在荆州长江大桥南岸水域以电击捕鱼,渔获物共计22.05千克。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电击捕鱼危害面广,鱼类性腺生理功能会遭受损伤,影响种群繁衍,导致水生生态系统食物链遭受破坏,污染水环境。陈某的行为导致成鱼总损失量88.2千克,幼鱼损失量约为3.184万尾,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等损失量难以估算。2017年12月,荆州市沙市区检察院向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认为陈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责令其在捕鱼水域投放成鱼88.2千克,幼鱼3.184万尾。同年3月28日,陈某在相关部门见证下,向长江投放80000尾鱼苗。以往检察机关只能追究非法捕鱼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被损坏的生态资源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有效恢复。检察机关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既有力打击了犯罪,而且督促当事人通过生态补偿的方式,为长江呈现“沙鸥翔集,锦鳞游泳”的状态提供了有力的检察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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