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各市州CPI单月同比涨幅达3.5% 这些群众可领临时补贴

今后,如果湖北某市州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当地城乡低保户等四类困难群众,可领取价格临时补贴。

 

近日,省物价局公布了湖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最新方案,即日起实施。
启动联动机制的条件
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当地的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者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5.5%。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对象

达到启动条件后,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四类困难群体,可以领取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
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或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或失业保险金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或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按什么指数启动就与什么指数相乘)。如果单月同时满足两个启动条件,补贴金额原则上就高不就低。
省物价局人士表示,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需确保在价格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完善后的“联动机制”将能更加有效地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1
锚定指标更具代表性。在保留CPI指标的同时,将原定锚定指标中的“粮食”改为“食品”,代表性更强,覆盖面更广,粮食、肉类、鲜菜等商品价格变化情况均可得到体现。
2
启动临界值有所降低。新机制设定的启动条件既与原机制适当衔接,又充分考虑了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结合实际情况,我省将启动条件之一下调为“食品价格同比涨幅5.5%”, 更有利于对困难群众有针对性进行补贴施助。
3
灵敏度明显增强。启动临界值的适度降低,尤其是将考量周期从“连续3个月”缩短为“单月”,使机制的灵敏度明显增强。
4
发放补贴时效性大幅提高。价格临时补贴发放由“按季发放”改为“按月发放”,而且要求在相关指数公布后的20个工作日之内发放到位,时效性大幅提高,将使困难群众的获得感明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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