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刷公务卡消费后就能公款报销吗?不一定。湖北省公安县一名干部刷公务卡,购买一副眼镜公款报销,引来五名干部被问责。
近日,公安县公开通报了这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典型案例,给予县公路管理局计财科副科长曹莉记过处分;给予另外三名干部警告处分;给予该局局长诫勉谈话处理。
“眼镜不在报销范围之内,不可以报销吧?”
“科长和局长都签字了,你就帮忙签了吧!”
今年2月2日,公安县公路管理局计财科副科长曹莉在荆州市沙市区某百货公司,用公务卡刷卡方式,花费2170元购买一副高档眼镜供个人使用,并于2月6日持购物发票到单位报销,经该局计财科科长周常华、监审科科长徐品山,分管机关的党总支委员、副局长吴少明层层审签同意后报销。
县纪委监委调查后认为,曹莉身为计财科副科长兼出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公款报销了眼镜费用,便给予其记过处分,并责令退赔已报销的公款2170元。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该局局长陈爱国被诫勉谈话。至此,一副违规购买的眼镜引来五人受处理。
“本人认识到严重错误,不应该越红线在单位报销私人物品,今后一定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以此为鉴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曹莉在接受县纪委监委谈话时后悔不已。
“上述通报的典型问题,反映出少数党员干部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淡薄,依然心存侥幸顶风违纪,必须严肃查处,真正起到让违纪者心痛、让旁观者警醒的作用。”公安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廖英表示。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刷公务卡报销有什么纪律规矩?记者从财政部门了解到,公务卡分为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两种,均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银行账户,到期免费换卡,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均实行实名制管理。
单位公务卡只能用于公务支出,禁止存取现金,禁止分期付款,不产生积分或发卡银行用卡红利返还。个人公务卡主要用于个人差旅费等方面的公务性支出,同时也可用于个人消费。但个人消费的部分,不属于公务开支的报销范围,不能公款报销,得“自掏腰包”。凡超范围列支,超预算列支,超标准列支的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链接】
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印发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明文规定: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行政事业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基本流程。
——个人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在报销环节,单位财务部门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对个人公务卡公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在公务消费中一律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对个人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对单位卡提现行为,视同违规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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