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辽宁沈阳、河南郑州、江苏连云港等地出现非洲猪瘟疫情。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以高热、出血、高死亡率为特征,发病率和死亡率可达100%。家猪和野猪均为易感动物,生猪一旦感染,终身带毒。生猪运输移动和生猪产品也可感染病毒。目前该病没有特效疫苗和治疗药物,被普遍公认为危害养猪业的“头号杀手”。为有效防堵非洲猪瘟,8月21日,省畜牧兽医局分别向全省广大养殖场(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动物经纪人各发出一份公开信,特提醒做好相关工作。
一、严禁从辽宁沈阳、河南郑州、江苏连云港等非洲猪瘟高风险区引种和调运生猪;跨风险区引种和调运生猪的,必须按规定报告,并进行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
二、强化环境消毒,对出入养殖场及生产区的人员、车辆、物品等要严格落实消毒措施。
三、实行封闭管理,对猪群实施全进全出饲养管理,严禁参观和闲杂人员进出;新进生猪应隔离观察,确定无病后方可混群饲养。
四、严禁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或餐余垃圾饲喂生猪;要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尽量避免生猪与野猪、钝缘软蜱接触。
五、养殖场(户)出售或运输生猪前,要主动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如委托经纪人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申报材料。
六、养殖场(户)一旦有猪只出现高热、呕吐、腹泻、便血、体表发绀等症状并发生急病急死情况的,要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
七、切实做好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有条件的要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加强生物安全管理。
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是广大养殖场(户)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希望大家尽一份心,出一份力,共同为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疫情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一、鼓励各生猪屠宰厂(场)推行“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模式,加快推进转型升级,提升生猪就近屠宰加工能力,就近就地收购生猪。
二、严禁从辽宁沈阳、河南郑州、江苏连云港等高风险区调运生猪或未经高温处理的生猪产品。从低风险区调入的不得途经高风险区。违规运输的,一律扣押并作无害化处理。
三、进厂(场)生猪必须查验生猪产地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不得收购、屠宰无有效产地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不全的生猪。发现生猪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性措施。
四、按照有关标准做好生猪的待宰静养,加强待宰圈巡查,发现异常情况,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五、严格实施屠宰厂(场)肉品品质在线同步检验,生猪产品凭“两章两证”出厂,确保猪肉质量安全。检验中发现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脾脏、淋巴结等典型病理变化的,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
六、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对发现的疑似非洲猪瘟生猪及其产品,屠宰厂(场)按兽医部门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流出屠宰厂(场)。
七、实施严格的消毒制度。对进出屠宰厂(场)的运输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自觉做好进厂、圈舍、检疫检验、环境、人员的消毒工作,消灭病源。
八、加强对进出屠宰厂(场)外来人员管理,限定活动区域,并定时对厂区巡查,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是我们生猪屠宰厂(场)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希望大家尽一份心,出一份力,共同为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疫情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一、严禁从郑州市、沈阳市、连云港市等非洲猪瘟高风险区调入生猪及未经高温处理的猪产品。从低风险区调入的不得途经高风险区。违规运输的,一律扣押并作无害化处理。
二、运输畜禽必须申报检疫,并持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收购散户畜禽时,受养殖场(户)委托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申报材料。
三、运输畜禽必须凭检疫合格证明承运,装载前、卸载后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经纪活动中,要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运载时间、畜禽种类、数量、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车辆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畜禽处置等情况。
四、运输过程中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其尸体及排泄物应当委托途经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并承担所需费用。
五、运载畜禽的车辆应当具有防止畜禽粪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或措施,便于清洗、消毒。对残留的畜禽粪尿、饲料、垫料等废弃物收集后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乱丢乱扔;对装载笼具、工具用具及车辆彻底消毒,交替使用消毒剂。
六、自觉接受省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检查,进行消毒和取得签章后通行。经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应当主动出示检疫合格证明。
七、运输中发生不明原因大量死亡、发现走私和收购贩卖病畜禽的,要立即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或兽医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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