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时被告方删除原告微信证据,因“扰乱法庭秩序”被罚三千

开庭质证中,被告公司股东在查看原告手机微信证据时,竟偷偷删除与案件有关的微信记录。因扰乱法庭秩序,该股东被罚款3000元。

近日,未央区法院三桥法庭在审理原告赵某诉某汽车公司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在法庭举证质证环节,当原告出示微信记录后,被告某汽车公司的股东张某即微信记录的当事方,提出再核对该记录的请求,获得法庭许可。

在张某核对信息时,主审法官却发现其有反复点击手机的异常动作,责令其交回手机。经查看,发现涉及本案的所有微信记录已经被删除。法庭当庭对张某进行严厉地训斥,并宣布休庭。

鉴于张某系毁灭证据的行为,性质恶劣,已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和案件的审理,法庭依法决定对张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经法庭教育,张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出具了悔过书,向原告表达了歉意。

办案法官说,本案中,张某毁灭的微信记录,已质证完毕,即使被毁灭,法院仍可以依法认定。如果涉案微信记录在未经质证的情形下,被张某毁灭,因认定事实的关联证据被毁,法院判决时一般由毁灭证据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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