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监察法丨确保线索处置与廉政意见回复质量效率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半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

某市纪委监委认真对待线索处置工作,凡是收到的管辖范围内的问题线索,均及时按程序批转监督检查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线索处置过程中,纪委监委同时也面临着向市委组织部回复有关干部廉政意见的任务。市委组织部对于拟提拔使用、进一步使用或交流使用的干部人选,均征求市纪委监委意见。市纪委监委安排其组织部门与市委组织部对接,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收到征求某干部廉政意见函后,转交相关监督检查部门或审查调查部门提出办理意见,监督检查部门或审查调查部门提出的办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再通过纪委监委组织部门向市委组织部予以反馈。整个工作流程清晰、相互制约,但近期该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通过认真分析研究后也从中发现了可能存在的隐患。

比如说,干部A某下一步可能面临提拔,目前监督检查部门有其问题线索,也许这些问题反映的情况并不存在,但因监督检查部门或审查调查部门手头工作任务较重、一时忙不过来,导致A某的问题线索没能及时处置,市委组织部征求廉政意见时,可能要求比较急,在要求时间内如果不能及时处置A某的问题线索并予以了结澄清,则对A某的使用就会产生影响。

再比如说,干部B某下一步也可能面临提拔,目前监督检查部门也有B某的线索,并已得到处置,经查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市委组织部征求B某的廉政意见时,监督检查部门提出了不影响使用的意见,于是纪委监委组织部门向市委组织部作了回复。不久,B某被列为提拔人选拟进行考察。但实际上,该市纪委监委某调查组正在开展的C某案件调查中发现,B某曾应C某要求违规利用手中权力帮助D某获取不正当利益、同时B某也从D某处获取了巨额好处。该问题目前因C案尚未调查结束、未作最终认定,故暂未将已发现的B某问题线索转交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分类办理。

针对这些情况和存在的隐患,该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召集有关人员共同研究,完善了线索处置的台账管理、动态更新、及时督办等工作机制,完善了回复廉政意见必须同时征求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等意见的工作机制,确保了问题线索处置和回复廉政意见两方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解读】

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对问题线索进行研究处置,是纪委监委的日常性工作和基础性工作,纪委监委必须及时高效地开展这方面工作,才能确保相关的监督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实践中,承办部门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置建议,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抓紧开展工作,不得拖延和积压。对于经工作后发现确实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按程序开展相应调查取证工作,具备初核条件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进行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后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区分情况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党纪责任政务责任甚至法律责任;对于经工作后发现所反映的问题线索确实不存在违纪违法情况的,或者虽然存在轻微违纪或违法情况但不至于追究责任的,或者存在轻微违纪情况但已整改到位、已作谈话警示或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的,应当依照规定对反映的问题线索予以了结,并向被反映人通告。

通过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处置,纪委监委一方面可以加强对辖区内有关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另一方面也可以了解掌握辖区内有关监督对象的廉洁自律情况。

实践中,纪委监委承担着领导干部任职前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的任务。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党委及组织部门酝酿启动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时,均应征求纪委监委意见,纪委监委应当严把廉洁关,如实回复组织部门。一方面既要及时高效地予以回复,为党委及组织部门选人用人做好配合;另一方面更要本着对党高度忠诚、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确有廉洁问题的干部人选挡在门外,避免有人带病提拔、投机钻营、浑水摸鱼,确保党的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在这个过程中,纪委监委日常加快对问题线索的处置工作、提高线索的处置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只有确保已发现掌握的问题线索得到及时、全面的处置,确保相关问题得到及时地明辨是非,才能提出负责任的党风廉政回复意见,才能真正做到为党为国家为社会把好选人用人廉洁关。显然,本案例中该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积极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隐患的做法,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需要指出的是,纪委监委作为行使监督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主体,但不是唯一主体,纪委监委不能“包打天下”。对于组织部门征求干部党风廉政意见的工作,纪委监委主要是就廉洁方面回复意见,而廉洁方面只是选人用人的“最低门槛”,组织部门除了要看纪委监委的廉政回复意见外,还应当结合其他工作程序充分了解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积极稳妥、依规负责地选好人用好人,这样才能共同促进党风政风的不断好转,逐渐营造海晏河清的良好政治生态。

——摘自方正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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