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一工程尚未招投标,该区区长的表叔就在未参与招投标、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提前入场施工。事后,表叔送了区长35万元答谢。
2018年10月1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行贿案判决书,时任襄州区委副书记、区长王士金的部分受贿细节也因此曝光。
判决书显示,李治国是襄阳市襄州区原区长王士金妻子朱某的表叔。
2011年,王士金同李治国的侄女朱某结婚之后,李治国通过他们的关系,结识了襄阳市襄州区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干部谢某。
李治国后来又通过谢某和侄女朱某,找到襄州区城乡建设局局长李某,成功承揽伙牌镇工业园11号路工程。
在首次尝到通过侄女婿区长的关系带来的“红利”之后,李治国又瞄准了襄阳纺织服装产业园滨河大道工程,并将这一意图告诉了王士金。
2012年,李某向区长王士金汇报该工程工作时,王士金直接提示他关照表叔李治国。
李治国在李某的帮助下,未招投标也没签订合同,采取“先上船后补票”的方式,直接提前进场施工。
到了招投标阶段,李治国经李某指点,借几家施工单位资质参与竞标,最终以湖北婧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
李治国在成功获得工程之后,拿出70万用于感谢侄女婿夫妇和谢某的帮助。
据判决书记录:2012年9月的一天晚上,李治国打电话约谢某见面,将两个各装人民币35万元的袋子(共计70万)交给谢某,由谢某将其中一袋35万元转交给王士金。
判决书显示:谢某收钱后,觉得钱太多了,担心出问题,又在一个月内将自己的35万元退还了李治国。送给区长王士金的35万,则由其妻子朱某交给谢某,让帮忙放贷收息。
2013年,李治国得知侄女婿夫妇准备购房尚有资金缺口时,主动支付了25万房款。
2015年7、8月份,湖北省委巡视组在襄阳市巡视期间,王士金因担心被查出问题,又将收受的35万元退还李治国。
案发之后,李治国辩称,70万元是借钱给谢某拿去放息,25万元也是借给侄女婿夫妇的,不构成行贿罪。
2018年9月27日,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李治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35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对于李治国“25万元是借给王士金”的辩解与其侄女朱某的供述一致,鉴于王某夫妇与李治国系亲戚关系,没有出具借条和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符合一般社会常情,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考虑,该25万元可不作行贿款认定。法庭最终认定李治国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据襄阳市纪委2017年5月24日消息,襄阳市纪委对襄州区委原副书记、区长王士金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时发现,王士金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多次串供,转移赃款、赃物,打探、收集组织调查动向及信息,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约谈时仍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方面利益;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规收受、使用服务对象提供的会员卡,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此外,王士金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经营活动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襄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襄阳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士金开除党籍处分;由襄阳市监察局报襄阳市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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