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消费者质疑
超市里有些“手擀面”
并不是消费者以为的手擀面
完全不是一个味儿啊!
记者对此进行调查后发现
原来“手擀”只是个商标
有消费者为此将企业告上了法庭
获赔偿共计15.8万元
没了手擀面的感觉
“手擀”原来只是个商标
用南京消费者李女士自己的话来说,自己一家三代五口人是当之无愧的“面粉儿”,就是面食的铁杆粉丝。除了中午正餐,全家的早晚餐基本都是以自己动手加工面食为主,偶尔也会偷懒到超市买面条。
李女士在当地一家超市的货架上选购了标称湖南裕湘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湘食品公司”)生产的“裕湘手擀银丝挂面”。李女士说,自己从小时候在娘家开始吃妈妈的手擀面到自己做面条,早就习惯了手擀面无可替代的亲切感及韧性了。然而,这次从超市购买的“裕湘手擀银丝挂面”,意外地让全家吃了个索然无味:“这个手擀面咋就没了手擀面的感觉呢?”
经仔细查看面条外包装袋,李女士有了啼笑皆非的发现:银丝挂面是真的,但号称的“手擀”却仅仅是个商标。
“手擀”“手打”商标混入商品名
“裕湘”“今麦郎”“白象”是否涉嫌误导
记者来到位于南京幕府东路的某超市,“裕湘手擀宽挂面”“裕湘手擀银丝挂面”“裕湘手擀细挂面”等系列产品琳琅满目。系列商品中,竖向排列“裕湘手擀”“银丝挂面”两行行书分外醒目,字体、颜色、字号大小完全一致。
记者从货架上随意取下一件“裕湘手擀银丝挂面”,仔细查看发现,“裕湘手擀”末端右下侧“R”显示此为注册商标,紧挨的第二排“银丝挂面”系该面条的商品名。记者注意到,直径3毫米的“R”字体与直径27毫米的“裕湘手擀银丝挂面”字体比较,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货架上其他几款标称裕湘食品公司生产的面条外包装也出现了类似情况。
“裕湘手擀银丝挂面”外包装上表示注册商标的“R”小到几乎无法辨认(图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查阅中国商标网发现,“裕湘手擀”确已取得商标注册,该商标分横排竖排格式,分别于2010年和2018年获批商标使用权。商标类别皆归为30类,即含挂面、方便面、面条、米粉等在内的面类食品。
记者致电裕湘食品公司,该公司陈姓工作人员回应称,“裕湘手擀银丝挂面”确实不是手工面,“裕湘手擀”只是一个商标,“只是按手工工艺加工的,并且我们是获得了专利的”。
图片来源:中国商标网
在同一家超市,颇受消费者欢迎的今麦郎面条也打出了“手打挂面”的称号,其宣传创意与“裕湘手擀挂面”出奇一致。记者看到,今麦郎两款面条产品外包装上,横款产品商标“手打”字体与商品名“挂面”一致,竖款产品商标“手打”大于商品名“挂面”,字号超4倍。而两款挂面表示注册商标的法定特殊符号“R”,小到几乎无法辨识。
超市货架在售的今麦郎“手打劲宽面”(图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随后,记者实地走访南京市多家超市,发现“裕湘手擀”及今麦郎“手打面”并非个别现象。“金沙河手擀”“白象手擀”“华麟手擀”等无一例外,大多通过以注册商标的字体、字号、颜色及与“XX面”等商品名的排列组合,巧妙地将商标与商品名完全融合一体,让工业化生产的面条,假以传统手工面条的口感及营养等长期普遍认知附加的品质消费心理优势,达到误导并干扰消费者选择的目的,普通消费者大多对此类“手擀面”莫辨真假。
消费者获赔“十倍赔偿”
共计15.8万余元
记者梳理发现,2015年至今,消费者或经销商诉“裕湘手擀面”案件中,公开的法院判决多达5起。让人颇感意外的是,5份判决书带给原告的却是两赢三输不同的判决结果。
在原告胜诉的判例中,法院均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准通则》之规定,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判决理由,予以十倍惩罚性赔偿。其中刘姬明与武汉武商量贬连锁有限公司的诉讼判决中,消费者购买了共计1.5万余元“裕湘手擀面”,商家被判赔15.8万余元。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原告败诉的判决中,两次出现了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面制品分会出具的《有关工业化生产“手擀面、手打面”的说明》称,“在我国,模拟手擀面的人工动作与流程用工业化的加工方式,生产的具有手擀面形态与口感的挂面或半生鲜面,均称之为手擀面”。法院认为“商家此行为(外包装标注“裕湘手擀银丝挂面”)符合一般大众的认知,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的实际,涉案食品包装不足以误导消费者误解其产品属性,更不会影响食品安全”,并以此为由判令消费者败诉。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截图
上述买卖纠纷审理中,有法院认为消费者“应该轻易得知该面条(‘裕湘手擀面’)系工业化生产”。对此说法,多年从事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张先生直言“无法理解”。“该面条外包装很显然存在诱导消费的故意,而个别法院‘想当然’地认为顾客‘应该轻易得知该面条系工业化生产’,无逻辑可言。”张先生说。
滥用商标权
误导消费者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副教授朱与墨认为,这些案件是滥用商标权和私权侵犯公共利益的典型案例。“裕湘手擀”系列产品,在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上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标准,涉嫌欺诈。
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律师邹凡认为,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享有专用权,但专用权并非“任意使用权”,作为商标的所有人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
网友评论:
@动于衷何呵 : 公然作假
@碧海孤雁 : 赢在法律。你想造假,别人想打假。都在找法律漏洞。
@最终极的信仰 :现在的虚假广告这样人多,多让他们赔几次就老实了。
@一条鱼呀呀 : 那老婆饼……
@韦战 : 不,那个,等等,难道你认真的指望雇佣几百个阿姨擀面条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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