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公布:系因乘客坐过站与司机激烈争执并互殴,致使车辆失控坠江。该事故相关调查结果提到“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经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而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指向的正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该网共公布了近年来广州近10宗乘客因坐过站或其他琐事与公交车司机起争执甚至“武斗”的刑事案件判决书。
这些案件中,动手“打赢”了的乘客,被法院判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打赢”了的司机,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刑。总之,都没有好果子吃!
乘客错过车站抢夺方向盘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11月30日23时05分许,被告人陈某乘坐广州市夜48路公交车驶离仑头立交公交车站时,因睡觉错过车站要求下车不被司机允许,遂冲至公交车驾驶室处与司机曾某良发生争执,并上前抢夺方向盘及强行踩下刹车,急刹车导致车上部分乘客摔倒。在被乘客拉开后,被告人陈某又走到公交车后门处,拿起安全锤将车窗玻璃砸碎后强行跳窗下车。随后,被告人陈某因头部受伤而留在现场附近等候警方处理。经鉴定,被砸碎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972元。
案发后,陈某通过家属赔偿了公交车公司的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取得公交车公司及司机曾某良的谅解。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陈某明知他人报警后而留在现场附近等候警方处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另鉴于陈某已通过家属赔偿公交车公司的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取得公交车公司及司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对于陈某的辩护人认为司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根据车载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显示,在陈某要求下车时,公交车已启动并驶离公交车站,且旁边不断有车辆通过,基于安全考虑,在此情况下司机不允许陈某站外下车符合安全驾驶的一般操作要求,不存在过错,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指出,陈某为逞一时之气,置全车司乘人员及道路上其他车辆、行人的安全于不顾,在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上与司机争夺方向盘及强行踩下刹车并砸碎车窗玻璃强行跳车,影响车辆正常行驶,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为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戒和教育功能,不足以对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因下车问题与司机争执并拉方向盘
判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3年1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乘坐广州市花都某公司的公交车行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培正街与西头村八座队路段交界处附近,因下车问题与公交司机江某某发生口角,并用手拉动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致使公交车偏离原行驶路线,与对面被害人钟某驾驶的锐志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经鉴定损失价值为19114元),钟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4年1月8日,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钟某、涉案客运公司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月,李某主动前往派出所投案自首。广州市花都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不按规定上车起争执致公交车失控
紧急刹车后车与桥护栏碰撞后停下
2017年6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工业路搭乘番12路公交车,因不按规定从后门上车与公交车司机何某发生争吵,当该车行驶至番禺区市桥大桥桥面时,雷某某突然将公交车上的塑料垃圾桶套到司机何某头上并殴打其头部,导致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突然失控,何某紧急刹车,车辆与市桥大桥护栏发生碰撞后停下。随后,何某报警,雷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
案发后,雷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何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何某谅解。
2017年12月,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雷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公交车上骂司机还动手
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多
2015年11月25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在广州市黄埔区中山大道东珠江村BRT车站,因上车时的琐事与驾驶B5公交车的司机刘某发生争执,杨某某上车后,无视刘某正在驾驶车辆,身系全车乘客人身安全的现状,持续辱骂以及殴打刘某,致使该车无法正常行驶,被害人刘某被迫将车辆停驶在路中,并报警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
司机刘某在证言中说,当日中午12时许,其驾驶B5路公交车在广州市珠江村公交车站停靠上下客完毕后,有一名中年男子从车头前方向其所驾驶的B5路公交车跑来,其停车后那名男子来到前车门处突然停下了脚步,一只脚踩在车的梯子上,另一只脚站在站台上停留不动,并持续了约20秒。其见该乘客即不上车也不下车,就故意快速按前门的开关一次,造成声响以催他上车,该名男子就一边大声辱骂一边从前车门上车至后车门处的车厢中间。其关好车门驾车向前方前进,该中年男子则一直在骂其。
车厢内乘客见该名男子辱骂其就纷纷谴责他,劝他不要再骂司机,否则影响司机驾车,给全车人带来危险。“但他听到后更加火大,骂我更凶,约行驶了约600米,他冲到我身边举起拳头打来,我就用手挡了两拳,当时我驾车的速度已达到每小时40公里,正逢上坡,为了全车人安全,只好双手紧握方向盘。我有躲闪,当时造成车辆左右摇晃,后及时握住方向盘才没让车出事故,车上的乘客也没因此而受伤……”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辱骂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杨某某是累犯,且另有前科,对其从重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摇动公交车换挡杆并拳击司机
视力障碍乘客被判处一年徒刑
2016年5月29日8时许,区某乘坐番97路公交车期间因其证件能否免费乘车的事宜与公交车司机陈某发生争执。当公交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都那村都那牌坊路段时,区某不顾行车安全,用手摇动公交车的换挡杆并用拳头殴打公交车司机陈某的头部,导致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撞向路边花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审理认为,区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区某在公交车碰撞后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另外,区某有视力障碍,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推撞司机肩膀致方向盘失控
致使14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
2015年7月11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广州市天河区岑村小学公交车站,欲赶乘一辆已关闭车门正开往科学城路总站方向的776路公交车时,因遭该公交车驾驶员仓某某拒绝未能乘车而心生不满,后陈某追赶该公交车至下一站并搭乘该辆车。上车后,陈某站在驾驶位旁一直辱骂驾驶员仓某某并与其发生口角,后在公交车行驶至华观路公交车站附近路段处时,陈某用手推撞仓某某肩膀,令仓某某手握方向盘打滑失控,致使满载乘客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撞倒道路边人行道上的树木和路灯柱,造成公交车、道路设施受损以及14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事发后,陈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公安人员到场将其带回调查,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事实。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不忍乘客挑衅捅死对方
548路公交车司机获刑5年
广州中院查明,2013年6月24日晚8时40分许,被害人阮某标在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欲乘坐号牌为粤A84481的541路公共汽车,因嫌该车司机停车离车站太远,上车过程中责骂该车司机郑某某,并动手推搡郑某某,导致双方互相打斗,后来被乘客劝止。
当晚9时10分许,当该车行驶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四横路路段时,阮某标再次走到公交车驾驶位旁边责骂郑某某,并掌掴郑某某的脸部,郑于是将公交车停靠在路边,双方再次打斗,期间郑某某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阮某标全身多个部位进行捅刺,致其死亡。郑某某随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郑某某后在法庭上回忆,阮某标上车后问:“坐在公交车里面开着空调很舒服吧?”他还当成是说笑,谁知阮某标随后开始骂娘,认为他开车门太慢。郑某某解释,当日靠近公交车停靠点时,一辆的士挡在前面,他本不打算开车门,但看到跑过来的乘客越来越多,便违规开了车门。阮某标对此很是不满,双方于是起了争执。
案发后,郑某某所在单位向被害人的家属赔偿了人民币35万元,被害人的家属对郑某某表示谅解。
因有轻判情节,广州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对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郑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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