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夏平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显示,原任湖北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夏平减刑被拒。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6年8月曾刊文《“追逐金钱美色让我滑入泥潭无法自拔”——湖北省经信委原副主任、省无委办原主任夏平案件警示录》描述道,曾经,他(夏平)心里像装着一盆火,谦虚谨慎,奋发向上;曾经,他被评为湖北省八五规划工作先进个人,受省政府通报表彰;曾经,他被组织委以重任,走上领导岗位,独当一面。他本该加倍努力,沿着阳光大道一路前行。
然而夏平却没有抵住金钱美色的诱惑,留下了人生的污点。这个污点如毒瘤一般不断地恶化膨胀,渐渐侵入了他的灵魂。为了情妇,他不惜越过党纪国法的红线四处敛财;为了老板,他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操纵招标项目,收受贿赂……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2012年9月,夏平接受组织调查,后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经查,夏平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和索取他人271.65万元,私分国有资产852.85万元给单位干部职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等。2014年8月,夏平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夏平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显示,湖北省洪山监狱提出,罪犯夏平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罪犯夏平获得的行政奖励、提请减刑的间隔时间以及提请程序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属职务犯罪罪犯,应从严掌握;其财产刑及财产性判项均未积极履行,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人民法院不予减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平入监服刑已经过二年以上。在此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7年7月结转4个表扬、2017年8月表扬,本次考核期内缴纳没收财产刑人民币二万元;自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狱内平均月消费人民币438元(已扣除购药费用)。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夏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入监服刑已经过二年以上,在考核期内获得5个表扬,2017年2月28日履行没收财产刑人民币二万元;赃款大部分未退清(已退缴赃款人民币40.8万元及赃物,未退缴赃款人民币230余万元、美元2万元),财产刑大部分未履行(财产刑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未履行财产刑共计人民币四十八万元)。综合考虑罪犯夏平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及其履行能力、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其提请减刑的条件及程序虽符合法律规定,但因其系职务犯罪罪犯,不积极退赃及履行财产刑,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五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平本次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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