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第19批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其中,《“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入选。最高法认为该案推动了英烈保护法的出台,弘扬了保护英雄的社会正气,对类似案件的审判起到了示范指引作用。未来对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散布谣言污蔑“狼牙山五壮士”被行政拘留
2013年8月30日,网民张某因虚构信息、散布谣言污蔑“狼牙山五壮士”,被广州警方处以行政拘留7天。
2013年9月9日,本案被告洪振快针对上述事实,在财经网公开发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随后洪振快在《炎黄春秋》杂志2013年第11期上发表了《“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对“狼牙山五壮士”事迹细节进行探究。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涉案文章多处作出似是而非的评价、推测乃至质疑。
采访主审法官:
尽管涉案文章无明显侮辱性语言,但被告洪振快在文章中通过强调与基本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从而否定主要事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雄形象和精神价值。被告洪振快的行为符合以贬损、丑化的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和荣誉权益的特征。
△“狼牙山五壮士”幸存者葛振林和宋学义,目前已去世。
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公开赔礼道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判决,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洪振快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图/视觉中国
案件推动英烈保护法出台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该案推动了英烈保护法的出台,弘扬了保护英雄的社会正气,对类似案件的审判起到了示范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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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9日发布了第19批共5件指导性案例,除上文详述的《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还包括下面4起案例:
指导案例97号《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
2014年11月13日至2015年1月20日期间,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营业执照,在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收购玉米并获利。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经审理,认定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此案引起最高人民法院重视,并作出再审决定, 认为王力军虽然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该案再审法院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详情
指导案例98号《张庆福、张殿凯诉朱振彪生命权纠纷案》
2017年1月9日,被告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的张永焕,后张永焕跑上铁路,被迎面而来的火车撞击身亡。事后,张永焕的父亲张庆福、儿子张殿凯将朱振彪告上法庭。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张庆福、张殿凯的诉讼请求。该案旨在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认定,依法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指导案例100号《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6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2013年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生产、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外包装为“大丰30”的玉米种子侵害“先玉335”(由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获得授权)的植物新品种权。经DNA指纹鉴定认为,被控侵权品种“大丰30”与授权品种“先玉335”对比具有特异性,应当认定不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最终,法院驳回登海公司的再审申请。
指导案例101号《罗元昌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2014年11月17日,原告罗元昌向被告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邮寄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告彭水县地方海事处于2014年11月19日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罗元昌进行答复,后罗元昌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该案对有效监督政府依法公开信息,依法保障公民政府信息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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