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介意与艾滋病患者做同事吗?
你介意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入职体检时被做艾滋病病毒检测吗?
2017年,在四川内江市一家公司试用将满1个月时,新员工谢鹏接到公司通知,要求他去医院做入职体检。他以为体检就是正式入职前的一道普通程序而已。
但结果是,他被查出是一名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而他求职的公司因此没有聘用他。
谢鹏遂将医院和公司告上了法庭。
谢鹏到法院提交诉状 图片来源:法制晚报
谢鹏的四大质疑
1、因患艾滋病被辞退是歧视
谢鹏认为,自己在被要求做入职体检时,已经通过了试用期,在法律层面,自己已经跟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如果因为自己是HIV感染者就不让继续上班,这是标准的歧视。
2、在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医院无权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
根据《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艾滋病检测工作应遵守自愿和知情同意原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谢鹏认为,医院和疾控中心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权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我有选择不做HIV抗体检测的权利。”
3、医院无权向公司泄露检测结果
谢鹏认为,医院涉嫌向公司泄露了他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隐私信息。
他的理由是,根据他的体检医院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体检HIV抗体检测告知及送检流程》,初筛试验阳性由检验科通知体检科、院感科,体检科通知病人到检验科采集第二次血样。但医院当初并没有直接通知他去采集第二次血样,而是通过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他的。
他认为这违反了医院操作流程,并据此认为,医院此举导致自己的隐私泄露给了公司,进而导致公司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
4、医院无权将检测信息告知疾控中心
谢鹏认为,医院还将其HIV感染的隐私信息泄露给了两级疾控中心。他说,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在未向其告知并未取得他同意的情况下,将他的血液样本提供给疾控中心进行HIV抗体检测,也侵犯了其隐私权。
关于艾滋病检测的相关规定
1、入职体检是否可以包含艾滋病检测?
中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国家机关,在招录人员时都不得强制进行艾滋病检查,除非经过入职人员自愿同意。
2、用人单位可否辞退感染艾滋病的员工?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永福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不仅不能辞退检测出艾滋病的劳动者,还要更加尊重和依法保护其平等就业的合法权利。”
陈永福认为,谢鹏在通过劳动试用期后,公司以其检测出艾滋病、“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这缺乏法律依据,或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网友看法
有网友认为,医院侵犯了谢鹏的个人隐私,公司也不应辞退他:
@丽丽豆丁:法律都规定了,未通过本人同意不能进行艾滋病检测,这件事从源头上就是错的。
@我是花花:HIV的主要传播途径在工作中很难发生,不要太紧张。
@lily:如果每个公司都这样对待艾滋病患者,那他们还有什么出路?他们也有工作的权利。
但也有网友认为,公司和医院这样做,是保证了公司更多人的集体利益:
@愤怒的坚强:我认为公司和医院很负责。
@偶像的水晶鞋:有时候是你觉得你有权利,但是关系到要录用你的公司的集体利益,你有什么不体检的权利?
@陈陈锐锐锐锐锐:虽然不应歧视 可是我觉得其他同事也应该有知情权吧…
@朕硕:你要是感冒发烧也就算了,这个...大家并不歧视,但是本来就是恐怖的啊。公司为所有员工健康考虑,并没错。
在新浪微博一项“你介意和HIV携带者共事吗”的调查中,超七成参与者选择了“会不舒服。”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
回到文初谢鹏的案件:2018年12月27日,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谢鹏提起诉讼的“HIV隐私侵权案”。
法庭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败诉后,谢鹏表示,他将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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