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武汉市禁毒委员会出台肃毒攻坚三年行动方案与《武汉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涉毒案件线索,举报有功的,最高奖励30万元。
武汉市打击毒品违法犯罪举报电话:(027)110,82789110,也可通过“武汉禁毒”微信公众号举报。
举报重大毒品案件线索最高奖励30万元
《奖励办法》规定: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缴获毒品10克以下,奖励300元;缴获10克以上50克以下,奖励500元;缴获50克以上100克以下,奖励1000元;缴获100克以上500克以下,奖励2000元;缴获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奖励5000元;缴获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奖励1万元;缴获5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奖励2万元;缴获10千克以上30千克以下,奖励3万元;缴获3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5万元;缴获50千克以上80千克以下,奖励10万元;缴获8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奖励20万元;缴获100千克以上视情奖励不少于20万元。
●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缴获易制毒化学品1千克以下,奖励500元;缴获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奖励1000元;缴获5千克以上25千克以下,奖励2000元;缴获25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5000元;缴获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奖励2万元;缴获100千克以上300千克以下,奖励5万元;缴获300千克以上500千克以下,奖励10万元;缴获500千克以上1吨以下,奖励20万元;缴获1吨以上视情奖励不少于20万元。
●举报制毒工厂的,每查处一家,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毒品及制毒前体、配剂数量等情况,奖励2万元至20万元。
●举报制毒物品、制毒设备等其他制毒线索破获制毒案件的,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制毒物品、设备等情况,奖励1万元至10万元。
●举报重大涉毒犯罪嫌疑人的,抓获公安部悬赏通缉毒贩,按照悬赏金额奖励;抓获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库中毒贩,按照公安部追逃奖励办法奖励。
●举报吸食毒品人员的,每查获1名奖励300元,多举报、多奖励,每案最高奖励5000元。
●举报存在吸毒问题的公共娱乐场所、会所、宾馆、出租屋等场所,一次性查获吸毒人员3名以上的,根据查获吸毒人员数,每案奖励2000元至2万元。
●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每抓获1人,奖励500元。
●举报正在非法种植罂粟或大麻的,1亩以下每案奖励1000元;1亩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举报发现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50克以上或罂粟幼苗5千株以上、大麻种子50千克或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奖励1000元人民币;经举报人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人奖励2000元。
●对符合多项奖励的同一举报,合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举报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视情予以奖励。
●举报人或其所提供的举报信息在特别重大毒品案件侦办中,发挥重要作用或作出特殊贡献的,经报市公安局批准后,最高可奖励30万元。
缴获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分别以海洛因、麻黄碱为基准进行折算。
安检、物流、快递人员是奖励的重点群体
举报可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来访等方式。《奖励办法》规定,市、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应当指定、公布举报受理电话或者其他受理方式。直接向市公安局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受理。
举报可以公开或者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奖励办法》规定,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举报涉及武汉市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事实;举报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必要条件。
安检、旅检、货检、邮检、物流、快递等从业人员,在查验工作中发现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按照所缴获毒品、涉毒物品的数量及奖励标准,直接破获案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提供线索人员进行奖励。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线索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或者主要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
举报人同时向两个以上公安机关或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举报的,由直接破获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建立举报保密制度严禁泄露举报人信息
《奖励办法》规定,武汉市、区公安机关、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住所、工作单位等其他信息资料。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打击报复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起2个月内,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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