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干部醉驾致人死亡却免刑责?法院启动专案评查

1月25日,甘肃陇西县纪委监委通报11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其中,该县工商局干部毛志尧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免于刑事处罚。此事遭到网友质疑。26日,陇西县人民法院作出情况说明称,已启动对被告人毛志尧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专案评查。

毛志尧醉驾撞死环卫工 被判免于刑责

据甘肃陇西县纪委监委25日发布的通报内容显示,2017年9月4日,毛志尧醉酒驾驶小轿车在巩昌镇崇文路恒力大厦附近将正在打扫卫生的环卫工宋某某碰撞致死。2018年3月2日,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决毛志尧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2018年3月27日,毛志尧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2018年12月20日,毛志尧受到政务撤职处分。

毛志尧为何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据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向记者出示的这一案件的刑事判决书显示,经陇西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4日4时4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醉酒驾驶致被害人宋某当场死亡。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268.15mg/100ml。经甘肃明源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宋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与被害人宋某家属达成事故赔偿协议,被告人毛某某已按赔偿协议支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陇西县人民法院认为,综合本案被告人毛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80万元并取得谅解的悔罪事实,可以对被告人毛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网友提出质疑

针对甘肃陇西县纪委监委25日发布的通报,有网友提出质疑,干部醉驾致人死亡被判免于刑责是否妥当?

法院:启动专案评查

1月26日,陇西县人民法院通过其官方微信公号作出情况说明称,该院注意到该舆情后,立即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启动了对被告人毛志尧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专案评查。现评查工作正在进行,待评查结束后,该院将及时向社会各界公布评查结果。

法律专家:判罚过轻

就此,央视新闻新媒体今天采访了法律专家岳屾山。岳屾山表示,犯交通肇事罪的,一般是按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来进行量刑。按照这个案件的判决书所说,此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也就是说,只有在既是“犯罪情节轻微”又“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况下,才“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岳屾山认为,这个案件的判罚有点太轻了。因为定罪免罚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只有那种非常轻微的刑事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非常小的,才可以定罪免于刑罚。如果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有这样宽松的开口,对于其他的交通肇事的人会不公平,更重要的是让公众产生一个误解,干部身份或者给被害人赔偿得多,就可以不被处罚了。如果犯了罪,没有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对其本人的警示教育的作用会大打折扣,对公众的指引作用也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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