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 图
有37年警龄的唐国栋被判刑了。
2月2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湖南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原总队长唐国栋一案,认定唐国栋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决定对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永州中院当天在该院网站公布了此案判决结果。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唐国栋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法院决定对唐国栋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和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7年,唐国栋利用担任郴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郴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总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案件处理、职务提拔、工作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妻、下属等人,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或在经济往来中伙同他人收受回扣,共计折合人民币669万余元、港币50万元、美元0.26万元。此外唐国栋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941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或说明来源后查证不属实。
永州中院认为,被告人唐国栋的行为构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唐国栋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前报道,2018年9月13日,唐国栋一案在永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公诉人当庭列举的24笔受贿款项中,有21笔来自唐国栋担任郴州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期间,包括他与其特定关系人——一名女下属共同受贿。
法院查明,唐国栋在工程领域的受贿数额最大,其中包括2011年竣工的郴州市公安局办公大楼项目。据永州市检察院指控,在郴州市公安局新办公楼的建设过程中,唐国栋在土建、装修工程和办公家具采购等方面,非法收受六笔财物共约260万元。
1961年出生的唐国栋是湖南衡阳人,曾先后担任湖南省公安厅监所管理处处长、郴州市公安局局长、郴州市副市长、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等职。
唐国栋有37年警龄,除了在郴州任职的7年,他一直在省公安厅工作。2017年6月案发时,他从交警总队长一职调任禁毒总队长仅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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