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非法采砂首起涉黑命案新闻发布会在洪湖召开

非法采砂、抢占地盘、致人死亡、开设赌场、强迫交易……2月27日至28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洪湖市公开开庭审理张新某等1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以张新某为首的14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等七项罪名。这是湖北首起长江非法采砂涉黑命案,是全省首例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涉黑案件,也是荆州政法系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荆州讲话精神、打好长江生态保卫战的生动体现。



(新闻发布会现场)

张新某,男,汉族,1968年10月11日出生,洪湖市燕窝镇洪丰村人。2005 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洪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15天。刑满释放后,张新某与张红某、张清某(均为张新某之弟)等人在洪湖市燕窝镇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等聚敛钱财。为了牟取更大利益,2015年,张新某招募李启某、蔡绿某、蔡某、张卫某、胡某、杜某、彭某、张小某、房新某、杜祖某、陈海某等14人,形成了以张新某为组织领导者,张红某、张清某、李启某、蔡绿某为骨干成员,蔡某、杜祖某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形成后,插手燕窝镇经济领域诸多行业敛财,如对长江燕窝汽渡码头至洪排闸码头的江面非法采砂业主进行控制,不定期安排手下巡视江面,不允许他人作业,强行向葛洲坝工程部供应砂石料;为树立权威,打压竞争对手,使用渔叉、钢管等作案工具,采取暴力手段,先后组织、实施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损害他人财物、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

2016年11月4日,该组织骨干成员李启某发现被害人杜华某的“吸砂王”船在洪湖市燕窝镇洪排闸附近采砂,当即电话报告张新某,并按其要求通知张卫某、蔡绿某等人,驾驶该组织购置的“85”型快艇,前往驱赶“吸砂王”。发现“吸砂王”仍未离去,李启某等人携带钢叉等工具再次前往驱赶,行至洪湖市燕窝镇长江段中心水面时,与持刀的杜华某、李某等4人乘坐的快艇迎面相遇,双方相互抖狠、驾艇持械对撞。两次撞击后,张卫某受伤,杜华某被钢叉刺中左胸,导致心脏、左肺破裂,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11.04”案犹如一颗“鱼雷”,在洪湖水上炸开了锅,张新某团伙成员如惊弓之鸟四处逃窜。案发后,荆州、洪湖警方合成作战,迅速成立专班,广泛征集张新某团伙的涉案线索,共收到群众举报线索30余条。民警对线索一一核实,走访60多位相关当事人、受害人,获取证言80余份,查实了案件。

期间,湖北、荆州两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多次督办案件进展,专班民警历时8个多月缜密侦查,终于将14名人员一一抓获,张新某于2017年7月17日在广东省深圳市被抓获。为确保证据无瑕疵,公安机关抽调业务骨干,审视办案细节,理清证据缺陷,做到“案不漏人,人不漏罪,罪不漏证”。

该案发生后,洪湖市检察院迅速成立专案组,及时介入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依法快速对张新某等14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荆州市检察院收到洪湖市检察院移送该案后,立即成立了检察官办案组。在荆州市委政法委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荆州市检察院先后与荆州市公安局、洪湖市检察院、洪湖市公安局多次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研究、沟通协调,荆州市检察院侦监、公诉部室分别就该案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制定了个案指导意见与具体措施,并深入基层院进行面对面现场指导,开展集体讨论3次,依法会见、听取律师辩护意见12人次。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院领导高度重视,一把手亲自抓,数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并组织精干力量组成合议庭,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精准打击、不枉不纵。办案中,深挖犯罪线索,对有关问题向洪湖市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对该案涉黑恶势力犯罪形成了打击合力。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张新某等14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分别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14名被告人分别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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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过程中始终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刑法原则和刑事诉讼程序规定,严格依法认定案件性质及裁判标准,确保打准、打狠、打出声威。建立全市法院工作台账和信息报送制度,定期呈报案件审判数据和重要信息,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超过6个月未审结的涉黑涉恶案件挂牌督办,对敏感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指派专人跟踪、指导,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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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严格实行捕诉监合一、定期通报、检查督办、内部监督、一案一卡、全流程监控等工作机制,办理黑恶案件审查起诉平均时间由之前的47.5天缩短到39天,黑恶案件批捕起诉环节审结率100%,提起公诉案件获得有罪判决率100%,黑恶案件质量评查合格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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