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证监会正式发布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主要制度规则,对科创企业注册要求和程序、减持制度、信息披露、上市条件、审核标准、询价方式、股份减持制度、持续督导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哪些企业可在科创板上市,投资者如何参与等热点问题的答案得以明确。
科创板主要制度规则正式发布
修改完善后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共8章81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明确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总体原则,规定股票发行适用注册制。
二、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精简优化现行发行条件,突出重大性原则并强调风险防控。
三、对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流程做出制度安排,实现受理和审核全流程电子化,全流程重要节点均对社会公开,提高审核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四、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压实市场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并针对科创板企业特点,制定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则。
五、明确科创板企业新股发行价格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确定。
六、建立全流程监管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加大追责力度。
投资者如何参与投资?
投资者要如何参与科创板投资?最新发布的规则不仅明确了投资者门槛,同时对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也提供了其他的投资渠道。
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从征求意见情况来看,大多数投资者对目前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表示认可,也有部分投资者认为投资者门槛过高或过低。
对此,上海证券交易所表示,从数据测算看,50万资产门槛和2年证券交易经验的适当性要求是比较合适的。现有A股市场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约300万人,加上机构投资者,交易占比超过70%,总体上看,兼顾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科创板市场的流动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强调,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募基金等产品参与科创板。此外,经向监管机构了解,现有可投资A股的公募基金均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前期发行的6只战略配售基金也可以参与科创板股票的战略配售。
科创板未纳入T+0交易机制
在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投资者建议引入T+0交易机制,以增强流动性。
上交所认为,实际上,T+0交易机制在A股市场并不是新鲜事物。上交所成立初期曾实施过T+0交易机制,但最终因为市场条件不成熟,转而采取T+1交易制度。国内对实施T+0交易机制一直有呼声,但是也存在不同意见。经综合评估,按照稳妥起步、循序渐进的原则,在本次发布的科创板业务规则中未将T+0交易机制纳入。
T+0:
T+0,是国际上普遍使用的一种证劵(或期货)交易制度。凡在证劵(或期货)成交当天办理好证劵(或期货)和价款清算交割手续的交易制度,就称为T+0交易。通俗说,就是当天买入的证劵(或期货)在当天就可以卖出。
哪些企业可在科创板上市?
按照规则要求,一家公司如果要在科创板上市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呢?
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五是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其中,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科创板退市制度如何安排?
在强化信息披露要求的同时,规则还为科创板建立了严格的退市制度。
正式发布的规则根据科创板特点,优化完善了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等退市标准,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若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情形,将被强制退市。
对于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低于盈利预测80%,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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