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据公安部交管局发布的相关数据,截止到2018年年底,我国家用汽车保有量达到1.89亿辆,驾驶员达到了3.69亿人。汽车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涉及千家万户。此次汽车三包规定的修改也受到了广泛关注,那么有哪些规定进行了修改?3月15日,参与此次新规定修订当中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副主任王琰进行了专业解读。
电动车蓄电池纳入免费更换总成范围
近年来我国电动汽车的产销量呈现了迅猛的增长,已经连续四年全球第一。2018年我国纯电动汽车产量和销量分别达到98.6万辆和98.4万辆,比去年的同期分别增长了47.9%和50.8%。
“社会上有这么一个误区就是电动汽车没有三包。实际上我们现行的国家汽车三包规定里边,是涵盖了所有的家用汽车产品,是包括电动汽车。”王琰表示,当年三包规定起草的时候,并没有把电动汽车的动力蓄电池行驶电驱动电机和电控系统单独纳入到退换车的条款中,因此这也是这次修订的重点内容。
相关修订包括:一是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作为与发动机、变速器并列的家用汽车主要系统,纳入免费更换总成的规定范围(第18条第2款);二是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与其主要零件反复发生的质量问题纳入退换车条款(第20条第3款第(二)项);三是要求生产者将动力蓄电池放电容量衰减限值和对应的测试方法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第18条第4款);四是在退换车条款中补充了家用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故障(第20条第2款)。
电动汽车蓄电池不仅相当于传统内燃机汽车的燃料箱,同时也扮演着发动机的角色。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电动车的蓄电池进行了详细的补充。王琰解释:“我们把将电动汽车的电动机、蓄电池列为与发动机、变速箱并列的家用汽车主要系统,并纳入免费更换总成的规定范围。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与其主要零件反复发生的质量问题纳入退换车条款。”
建立汽车三包责任争议的第三方处理机制
“我们总结了实施汽车三包规章五年以来的不足,进一步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王琰表示,这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当前消费者退换车支付的使用补偿费偏高的问题;二是增加向消费者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晚于购车发票开具日期的,按照实际交付日期起算的规定;增加了推动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第三方处理机制的规定。
“目前三包的起算的日期,是按照发票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现在我们汽车行业的交车时间有时候晚于开发票的时间,按照这样的情况此次进行修订,我们计划按照实际的交付日期开始计算三包期。”王琰说,还有一个就是推动建立中国的家用汽车产品产品的三包责任争议的第三方的争议处理机制。计划借鉴美国等汽车大国的成熟的做法,推动构建中国汽车三包的第三方的争议处理机制,进一步解决消费者的投诉难、鉴定难、处理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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