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深刻汲取曾经发生的因买卖鞭炮引起火灾爆炸致使全家身亡血的惨痛教训,防止炸伤自己和伤及他人特别是小孩,确保家人安宁和身心健康;为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居住环境,减少废物垃圾,建设美丽乡村,让人民群众享受蓝天碧水净土;为了减少无效支出,狠刹人情风和攀比奢侈之风,移风易俗,建设乡风文明;为了防止森林火灾,防治群众上坟放鞭引起山火而有牢狱之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松滋市人民政府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全域内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的,以及燃放烟花爆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在查禁过程中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递、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适当奖励。举报电话:市应急管理局:6222077;市公安局:110,6263263。
六、禁鞭工作纳入市环境综合整治重要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队伍、强化监督巡查,督促有关村组、社区负责同志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七、本通告发布后,2019年4月1日起在全市中心城区、乡镇集镇、森林防火重点地段及公墓、宗教场所等重点区域实施,其他区域由乡镇各村(居)民委员会自治决定禁鞭事项。2018年1月2日发布的《松滋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指定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废止。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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