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不到加班费影响幸福感!是这样吗?

“对于加班费,不少劳动者都是到了辞职时才敢提。”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委员感叹。

平时不敢提,辞职时才提——劳动者对于加班不给加班费的现象可谓是敢怒不敢言。在《工人日报》的一项调查中,“加班不给加班费”,高居劳动者最憎恨的劳动侵权行为首位,紧随其后的是带薪休假难落实、高温补贴发放不到位、企业不签劳动合同等。但面对“加班不给加班费”这种侵权行为,多数劳动者都是万不得已才去投诉。

“加了很多班,加班费却一分钱也见不着。”在记者的采访中,不少人表示,比起加班工作的辛苦,拿不到加班费更令人感到“心寒”。更有劳动者表示,拿不到加班费,影响工作带来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许多企业面临着很大的竞争压力,有时需要员工加班加点来完成工作。还有的企业则是忽视劳动法的规定,想通过迫使劳动者加班来获取更多利润。”针对社会上频繁出现的超时加班现象,皮剑龙委员分析道。

然而,《劳动法》对于延长工时报酬支付标准有明确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这项规定属于一种‘授权性’规定,其中包含一个隐性条件,即职工若自愿放弃加班费,企业即使违法也不必支付相关费用。”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杨玉芙委员表示,一些职工碍于情面,不敢向公司讨要加班费,这就相当于把合法权益拱手让出。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山委员也认为,职工加班与否的界定条件仍不清晰。“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若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

对此,朱山委员建议职工面临繁重加班任务时多一点“心眼”,保留好加班证据,“比如单位领导用QQ通知加班,在内网上公布加班人员名单,单位张贴书面加班通知,写有作息时间的规章制度、考勤制度等,加班时工作邮件或电话往来的一些记录,都可以对其进行截屏、拍照或复制留存当作加班证据。”

“法律虽然给了职工说‘不’的权利,但在保障职工说‘不’的权利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明晰。”皮剑龙委员注意到,在就业形势严峻的背景下,由于劳动关系双方事实上的不对等,很多劳动者为了获取工作机会,对于企业的要求,不敢提出过多异议。

皮剑龙委员建议,对于违反《劳动法》的加班情况,劳动者在说“不”的同时,应该主动向主管部门、工会组织举报。企业应建立工资协商机制,使劳动关系双方在加班问题上能够协商一致。政府要主动作为,进行劳动监察,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严肃处理。

“对于一些因加班加点造成过劳伤害的情况,法律还应该进一步界定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比如是否构成工伤。”皮剑龙委员说。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皮剑龙委员还建议,可以把企业在塑造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表现作为一种信用状况,在社会上予以公示,以起到制约的作用。“一家企业如果总是违法,在招聘、生产等环节上都应该受到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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