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出台 湖北反家暴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3月29日下午,《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条例》共6章43条,分为总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和附则,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条例》结合湖北实际,聚焦问题,从理念和制度上,进一步明晰了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主体在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过程中的职责边界,强化了政府主体责任,突出了预防教育的针对性,细化了家庭暴力处置和救助具体措施,强化了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主体责任,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反家庭暴力相关工作。 《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的具体职责,共列举了包括推动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等五项职责。《条例》还明确了公安、教育等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预防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关键环节和有效手段,《条例》确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社会共治。《条例》规定了详细的预防措施,可概括为“五个纳入”:一是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普法工作规划。二是纳入教育、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业务培训内容和统计工作。三是纳入民政部门婚前教育内容。四是纳入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五是纳入用人单位行为规范。另外,《条例》还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相关主体,建立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开展家庭暴力风险评估,发现隐患的,及时预防和处理,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条例》细化了告诫书的使用规范。包括告诫书的适用情形(四种情形)、出具时限(72小时内)、内容式样(省级机关统一)、送达(拒签的,可拍照录像送达)等。《条例》还细化了临时庇护相关内容。明确了设立临时庇护场所应具备条件、服务内容。此外,《条例》也细化了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在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时的具体职责。包括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取证、通知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材料等。村(居)民委员会及时报告或报案。

根据上位法的立法精神,“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对此,《条例》作出了延伸规定:一是以上群体遭受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可直接出具告诫书。二是引入了专业社会服务。以上群体遭受家庭暴力或其虽未直接遭受暴力,但因目睹家暴而造成精神伤害的,相关人民团体及村(居)委会应提供心理辅导。

《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强化了违法者的责任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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