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1.7亿!安徽原副省长陈树隆被判无期徒刑

2019年4月3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安徽省委原常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陈树隆受贿、滥用职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一案,对被告人陈树隆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七千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陈树隆受贿所得财物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陈树隆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树隆利用担任安徽省国债服务中心主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芜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芜湖市委书记、中共安徽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发展、项目开发、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758亿余元。

陈树隆在担任中共芜湖市委书记期间,徇私舞弊,擅自决定给予相关公司设备补贴,并超越职权给予该公司全额返还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共计人民币29亿余元。

陈树隆在担任中共芜湖市委书记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履行工作职责的便利,在获悉有关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后,作为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安排他人买入相关股票,累计成交人民币1.21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37亿余元;陈树隆还将掌握的内幕信息故意泄露给他人,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累计成交人民币3205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031万余元。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树隆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陈树隆到案后,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受贿财物中部分系事后知情,且收受他人给予的6000万元系未遂,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陈树隆履历

陈树隆,男,汉族,1962年11月生,安徽巢湖人,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

1983年9月至1987年7月在安徽财贸学院会计学系工业财务与会计专业学习,毕业后留校任教兼辅导员

1989年4月起历任省财政厅综合处科员、副主任科员

1993年8月任省国债服务中心副主任

1994年6月任省国债服务中心主任、省财政证券公司总经理(正处级)

1998年1月任省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副厅级)、党委副书记,省国债服务中心主任、省财政证券公司总经理(1996年1月至1999年2月兼任安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1996年5月至1998年2月兼任安泰期货公司董事长)

2000年12月任省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01年3月任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正厅级)

2002年9月任合肥市副市长(2003年2月兼任合肥市委工交企业工委书记;2000年9月至2003年12月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学习,获管理学硕士学位)

2003年12月任芜湖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6年4月任芜湖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6年7月任芜湖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8年6月任芜湖市委书记、市长

2008年7月任芜湖市委书记

2011年10月任安徽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芜湖市委书记

2011年12月任安徽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

2012年6月任安徽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16年2月任安徽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党组副书记

2016年11月,涉嫌严重违纪,接受调查。

2017年5月,被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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