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赋予设区的市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2015年7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荆州市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凝聚全市人民的智慧和力量,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征集立法项目。
请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团体、组织以及公民,围绕荆州发展和社会进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提出立法意见和建议。
立法建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含电子稿),并附有立法依据和主要内容。市人大常委会将对征集到的立法建议,统一研究,协调论证,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立法工作。
征集截止时间:2016年10月31日
联系地址:荆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联系电话:0716—8278386
邮 箱:yangjun6640@163.com
联 系 人:邓春龙 杨 军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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