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根据《中共荆州市委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荆发[2019]2号)的规定,目前,原由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使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职能划转到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过去,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在,该行政执法职能已经划转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按照中央、省委的统一部署,荆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适应地方机构改革要求,进行职能调整和机构名称变化。原“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职能划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职能划转后机构名称变更为“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作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履行公益服务和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运作职责。
(记者 肖琦 通讯员 李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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