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假证“偷梁换柱” 洪湖一男子被判拘役

近日,洪湖法院审结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案,被告人伪造假证,偷梁换柱,却害了自己。

2014年6月,被告人李某以其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多年好友周某的妻子借款人民币45万元,为保证借款合同借款本息的履行,被告人李某以其与妻子共有的某套房屋作抵押担保,在洪湖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担保手续,并将该套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了周某的妻子作保证。

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以与妻子离婚后该房屋要变更为自己单独所有为由,要求周某协助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解除房屋他项权证手续。同年7月,被告人李某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找他人伪造了盖有“洪湖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专用章”、“洪湖市房产管理局房屋产权登记专用章”和“洪湖市国土资源局”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年8月,被告人李某用手中的真证件将先前抵押给周某妻子的房产以45万元卖给他人,随后不久又将上述两个假证交给了周某妻子。

洪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李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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