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群组方便了我们的工作生活,但部分群管理者职责缺失,造成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谣言诈骗、传销赌博等信息通过群传播扩散,一些不法分子还通过群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近来,已有多名群主因疏于对群的管理以及群内不当言论被处理。
目前,微信群已经开始立法,规范管理。任何发言都要担负法律责任,尤其是群主,所以请群成员今后发微信一定要注意。
安徽阜阳界首市男子杨某,因不满交警夜晚查酒驾,在自建微信群中发布“他们傻X吗”等侮辱性言语,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五日。
沈阳男子吴某有一个100多人的微信群。群员马某在群中每天发布“有大片看”信息,向群员收取数十元会费,向交钱的人发送淫秽视频。群主吴某因视而不理,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辽宁阜新市的董某建立了一个微信群,2015年6月至8月,组织40余人以发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取红利。法院经审理后,判处主犯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为什么群主要被罚?
答案就在群主的监管职责
微信群主与群员权利的区别
群主可以删减微信群中的所有群员,而群员则不能删减微信群中的其他群员。
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和权力的拥有者,当然负有监管职责。群主应规范群聊行为,维护群聊内容的非违法性。对于群员发布的违法内容,群主应予警告,直至将该群员移出群聊。
民事责任:群主如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员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治安处罚: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
刑事责任: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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