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至6月30日,是一年一度的禁渔期。禁渔范围为118公里长江沿线,以及虎渡河松东河,松西河洈水河水域,禁渔期还未结束,就有好些人禁不住诱惑,在小河、湖泊等不同水域,偷偷捕捞水产品,触碰着这条法律“红线”。
5月11日凌晨1点左右,公安县渔政局和长航派出所民警在埠河镇陈家台巡逻时,发现有渔船,疑似在非法捕鱼,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查证,现场将非法捕捞者裴某抓获,收缴渔船、电瓶和野生鱼类数十斤,并将当事人移交警方进一步处理。
经过公安县渔政警务室民警审讯,裴某对自己非法捕鱼行为供认不讳。下一步,将继续收集证据,对他进行相应处罚。
公安县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副局长杨政刚介绍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使用禁渔渔具的,只要达到2条,都要追究刑事责任。非禁渔期,从事非法捕捞达到500公斤以上或者5000元以上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达不到5000元及500公斤也要进行行政处罚。
据了解,自2018年7月1日公安县渔政警务室成立以来,已配合县渔政局收缴地笼500套,非法捕捞渔船6艘,刑事处罚4人,行政处罚近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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