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松滋市人民法院在长江涴市码头开展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执行行动,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刑事处罚的唐某某现场放流成鱼132.6千克、幼鱼32000余尾。
去年4月16日,被告人唐某某从荆州区弥市镇长江大堤幸福闸处逆流而上,采用电力方式捕鱼。23时许,行至长江鸭子口段松滋市与荆州区黄鱼庙交叉水域,唐某某被松滋市水产局渔政执法人员发现,唐某某逃离现场。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其遗留的电捕鱼工具及渔获物共计33.15千克,包括鲢、鳙、草鱼、鲫、蒙古鲌、鲇、鳜。5月17日,唐某某到公安县公安局埠河派出所投案。
去年12月6日,该案在松滋市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支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公诉意见和全部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对刑事部分,判决唐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责令唐某某在电捕水域投放成鱼132.6千克、幼鱼31853尾。
据悉,开展此次生态修复执行行动,旨在对潜在犯罪分子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提高全民生态环保意识,保卫长江母亲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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