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条措施,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

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外宣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的原则,在深入研究评估的基础上,推出以下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

1、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2、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3、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4、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5、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6、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7、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8、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9、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10、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

11、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涉及多个领域 金融业开放再提速

本次推出的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涉及银行、保险、券商、基金、期货、信用评级等多个领域,可以说是为金融业对外开放进程再次按下了“加速键”。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 刘元春:这种开放使我国金融市场的深度得到大幅度提升,也使国外的一些投资者能分享中国发展红利。

△上海证券交易大厦(资料图)

在这次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政策中,还包括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对此,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加快完善配套安排,扎实做好上述开放措施的落实落地,提升开放环境下的监管能力,有效防范风险,确保开放工作有序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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