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荆州这起案件入选!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由荆州检察机关办理的长江流域非法采砂涉黑命案作为“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典型案例”入选。

2017年1月25日,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涉嫌抢劫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对张某甲(当时未到案)、张某乙等11人批准逮捕。洪湖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并根据被害人家属反映,初步认定该案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正在办理的一起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1104”命案)存在关联,及时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引导调整下一步侦查方向,并建议公安机关向上级申请将“1104”命案指定到洪湖市公安局管辖。3月21日,省公安厅商请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将李某某等人涉嫌聚众斗殴案移交洪湖市公安局管辖侦办。同日,洪湖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张某乙等人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向洪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4月28日,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罪向洪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确认上述两起案件均与张某甲有关联,决定并案审查。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从已经查明的证据和整体上判断,张某甲犯罪团伙已经初步显示出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但组织特征、经济特征的证据相对薄弱,建议公安机关加大对案件的取证力度。后张某甲被抓获到案。同时,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将犯罪嫌疑人分所羁押,防止串供。公安机关根据该犯罪团伙成员各自作用及自身特点,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审讯方案,最终证实了张某甲幕后操纵“1104”命案的犯罪事实。此后,洪湖市公安局将张某甲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移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加强对下指导,先后12次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与公安机关共同梳理证据存在的问题。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和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公安机关先后补充证据材料7卷190余份,特别是补强了证明“组织特征” “经济特征”的证据,查清了张某甲在幕后指使李某某等人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的事实。

《典型案例选编》指出,该案是长江流域非法采砂涉黑命案典型案件,存在着涉案人数多、犯罪事实多、涉嫌罪名多、调查取证难、证据固定难、案件定性难等“三多三难”问题。荆州检察机关充分运用上下级领导体制优势,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协调,提升办案质效。注重串并研判,深挖涉黑线索,充分发挥诉前引导作用,提前介入侦查,积极引导取证,全面审核证据,深挖幕后主犯,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案情回顾:

2005年,被告人张某甲刑释后,与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等人(三人为兄弟)在洪湖某镇开赌场、放高利贷聚敛钱财。至2014年左右,张某甲控制长江某水域非法采砂行业,向采砂船收取“保护费”。他还网罗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实施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张某甲为组织者、领导者,张某乙、张某丙、李某某、蔡某甲为骨干,胡某某、彭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2年8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该犯罪组织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致1死2轻伤,多人轻伤及财物受损。

去年6月28日,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等,对张某甲等1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经审理,今年3月27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1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作者:记者肖潇 通讯员彭威 刘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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