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温津贴12元/天 防暑降温物资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楚天都市报记者周丹 通讯员彭燕娥 实习生李曼 杨莉 摄影:楚天都市报记者李辉

炎炎夏日下工作,该领的高温津贴领了吗?公司拒不支付高温津贴怎么办?昨日,武汉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做客“市民有约”,接听夏日清凉热线,就高温津贴热点问题为读者答疑解惑。

降暑物资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我们公司不发高温津贴,而是用饮料、绿豆之类的物资代替,想问下这样也可以吗?”昨日上午,市民夏女士率先打进电话咨询。同样咨询该问题的,还有汉口一家企业的人事部门负责人。

武汉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副调研员杨捷(如图)介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年6—9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湖北地区的高温津贴标准,是每天12元。“发放降暑物资,是用人单位关爱员工的体现,但绝不能以此为理由,拒付高温津贴。”杨捷表示,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物资不得冲抵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应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员工。发放高温津贴的前提,一定要是当地气象部门发布当天气温确实在35℃以上。高温津贴是按天数结算,对大部分企业来说,都会于次月发放,不建议用人单位延迟到高温季节后发放,这样就失去了加强夏季防暑降温的意义。

气温太高应适当安排休息

“这几天气温太高了,这么高的温度,我们能不能休息呀?”在建筑工地工作的陈师傅致电表示,天气实在太热了,每天照常露天工作实在有点吃不消。

杨捷表示,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用人单位应该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且,在气温最高的3小时内不得安排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该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且不得安排露天工作者加班。

陈师傅听到后长舒一口气,表示将与同事们一起与公司沟通,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是孕妇,工作场所没有空调,能跟公司反映要求调换岗位吗?”市民周女士疑惑表示。

杨捷说,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或者在室内温度33℃场所工作,根据规定是不被允许的,可以向公司申请临时调整工作岗位。

工作场所不固定尽量协商

工作性质使然,既要在室外露天工作,也有在室内空调房上班,这样的情况下,还能申领高温津贴吗?昨日来电咨询的市民中,有不少存在这样的疑问。

市民杨女士是一名业务员,经常在外跑客户;朱先生是保险从业者,也是室外室内工作兼具;刘师傅是家电修理工,同样有此疑惑。

杨捷告诉他们,对于这种劳动者工作场所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平等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如果员工认为室外工作时间更多,可以向公司提出发放高温津贴的诉求,双方协商解决。

杨捷提醒,如果员工发现企业存在高温津贴方面的违规情况,可先与企业工会或者人事部门沟通,要求公司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公司拒不执行的,员工可向市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或者拨打12333热线咨询投诉,也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人社部门也将加强对企业高温津贴的发放等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因此,用人单位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该发的高温津贴一分也不能少,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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