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备受关注的“将成员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案一审宣判。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对原告柳孔圣诉被告刘德治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做出裁定:驳回原告柳孔圣的起诉。
群成员因违反“群规”被移出群聊
2018年5月31日,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于某建立微信群,平度市律师、法律工作者通过相互邀请的方式可以加入该群。柳孔圣于2018年5月31日由其他律师邀请入群。2018年6月7日,于某邀请该院立案庭庭长刘德治入群,并将群主管理权转让给刘德治。
2018年6月9日,刘德治在群内发布《群公告》,并@所有人,主要内容为:请大家实名入群;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该群成立后,群成员之间一直在交流、讨论有关诉讼立案、诉讼退费等问题,并分享各自经验。
2019年1月21日10时03分,柳孔圣在该群内发布关于某司法鉴定所的视频及相关评论,刘德治就此提醒柳孔圣。2019年1月22日20时50分许,柳孔圣在该群内发布其认为公安机关存在执法不规范行为的微博截图,刘德治就上述内容再次提醒柳孔圣。但柳孔圣未予理睬,又与群成员何某发生争执。经刘德治提醒后,柳孔圣仍继续发布相关言论。当天21时许,刘德治将柳孔圣移出该群。2019年2月21日,刘德治将该群解散。
称“名誉权被侵犯”
群成员将群主诉至法院
据悉,柳孔圣被移出该群后,以其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后指定由莱西市法院管辖,莱西市法院2019年6月10日立案。
柳孔圣诉称,2019年1月22日晚,其在平度市法院为方便向律师、法律工作者提供诉讼服务而建立的“诉讼服务群”内正常聊天发言时,被群主刘德治以莫须有的理由无端移出群聊,并在其他律师拉他重新入群时,被拒绝,无法进入该微信群。
柳孔圣认为,刘德治的行为系把法院公共资源当成个人小田地,把服务对象当成管理对象,剥夺了自己作为律师应该享有的接受公共服务的权利,在公共场合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声誉,为此柳孔圣请求:要求刘德治通过书面形式或视频形式赔礼道歉;要求刘德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刘德治答辩称,柳孔圣被移出群聊是群主的个人行为,应驳回其起诉。
首先,从该群的性质和目的看,该群是个人建立的,目的是供不特定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相互交流、讨论诉讼和立案方面的有关问题。将发表不当言论的柳孔圣移出群聊是群主对本群进行管理的自治行为,符合群规。
其次,刘德治没有侵犯柳孔圣的任何权利,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将柳孔圣移出群聊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没有损害事实、过错和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院判决“被移出群聊” 行为
属自然人合意自治范畴
法院认为:
其一、互联网群组是网民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社会正能量的重要载体。本案所涉群组设立群规,明示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值得肯定。
其二、网络无限,行为有度。用户在线,规则也在线。刘德治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不当发言的柳孔圣移出群组,是对“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
其三、矛盾纠纷是多样的,解决机制是多元的。本案中,刘德治并未对柳孔圣名誉、荣誉等进行负面评价,且没有侵权行为,柳孔圣提出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主张,系基于其被刘德治移出群组行为而提起,不构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法院据此做出上述裁定,双方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群成员应理性表达
共同维护文明的网络空间秩序
“将成员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一案在网上被称为“踢群第一案”,引起公众广泛关注。有该案旁听人表示,现实生活中,几乎每个人都有微信群,自己可能是群员,也可能是群主。微信群是全体群员自愿组成的一个交流、沟通空间,每个群都有一定的群规,大家要共同遵守。群主将群员移出群聊,应该是群的自我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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