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上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新民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组织、领导者张新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张新民等14人涉黑案是首起长江非法采砂涉黑命案,张新民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洪湖市燕窝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2人轻微伤,他人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新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金以及没收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张新民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组织、领导者张新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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