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评 | 倒卖《出生医学证明》者 违法!也是帮凶

10月21日晚,《焦点访谈》栏目报道了四川射洪和河北涿鹿的医院人员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

根据射洪县公安局初步审查的情况,遂宁现代妇女儿童医院的负责人覃某和两位主治医师孙某、杨某以及助医邓某一起,为了谋取不当利益,采取虚造、伪造病历的形式出具虚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其行为涉嫌构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涉案医院已停业整顿,警方对院长在内的6名涉案人员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此外,河北涿鹿县中医院涉案人郭某已自首。

《出生医学证明》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具有法律证明力的文件,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行为的定性,我国法律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将根据其行为危害性大小被处以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倒卖《出生医学证明》者更是拐卖儿童和非法领养的帮凶

在报道中,涉案医生在介绍如何凭空开出《出生医学证明》时,多次强调一定要保密,不能大张旗鼓。显然,涉案医生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其仍然明知故犯,在利益的驱使下突破了法律底线。

倒卖《出生医学证明》不仅自身是违法犯罪行为,更是当了拐卖儿童和非法领养的帮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的通知》明确规定: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严禁为被拐卖儿童出具虚假出生证明,明确医护人员发现疑似拐卖情况及时报告的义务。报道中的医护人员明知虚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可能被购买者用于非法途径,仍然为其提供,甚至主动在网上宣传叫卖。

这不仅仅是突破法律底线,亦是舍弃了道德良知。一纸监守自盗、凭空开出的《出生医学证明》,为拐卖儿童和非法领养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一定程度上也断绝了被拐卖儿童重回家庭的可能性。

杜绝买卖《出生医学证明》行为需多方共同努力

此次新闻报道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行为反映出了医疗领域的诸多问题。

01
医院信息处理存在漏洞

在当今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医院各类信息处理也是使用电子信息系统录入,然而信息录入却存在漏洞。按照规定,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有接生医生签字的分娩信息,并附有分娩医生出具签字的分娩记录。

而四川射洪的涉案医院仅需要身份证号码和母亲的住址便可以伪造住院记录以及分娩信息,河北涿鹿负责录入《出生医学证明》计算机信息的工作人员郭某,更是连住院手续和病历都不需要,仅需身份证即可办理出生证明。以上问题反映出了医院的信息化处理存在漏洞,急需查漏补缺,进行完善。

02
医院的相关管理制度应切实落实

根据《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家医院要指定专门的两名人员作为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员,但在河北涿鹿涉案医院,却只有郭某一位信息录入员。《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出生证和公章要证章分离,相关打印和盖章环节由两名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完成。

然而涉案医院审核章和出生证明章却都由郭某保管。管理规范虽然详细制定了互相制约的办法,但由于医院并未依法执行,导致郭某有机可乘。无论多么完善的制度,如果缺乏执行力度,那么也将变成一纸空文。

03
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不能流于形式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现场检查、深入检查,并对相关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将监管变成形式主义,仅停留在文件、会议和走马观花式的检查层面上。

另外,目前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规范大多属于层级不高的部委通知或地方性规定,而无论是内部管理还是外部监管方面都应当及时制定出台更高层级更细致的规定并切实落实以减少和避免此类事件发生。

医院本应是救死扶伤之地,医护人员本应是白衣天使,若因利欲熏心而知法犯法,监守自盗,不仅仅是个别医护人员的违法犯罪问题,同时也严重损害了这个群体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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