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
湖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注意啦!
奖励规定明确了!
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
原则上给予嘉奖;
连续3年为优秀等次的
可以记功!还有奖金!
11月25日获悉,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奖励措施、实施程序、奖金标准等。
对于奖金标准,《通知》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次性奖金标准分别定为:
同时,鼓励各地各单位可通过组织开展工作研讨、身体检查、疗休养等活动,在工作、生活上对获奖人员给予更多关心关怀,激励其珍惜荣誉、再创佳绩。
●事业单位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开展的奖励,由获奖工作人员所在事业单位发放奖金。
●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开展的系统性奖励,由主管部门发放奖金。
●党委、政府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部署开展的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奖励,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发放奖金。
●及时奖励由提出并作出奖励决定的部门或单位发放奖金。
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列入财政预算,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为防止奖励过滥,《通知》要求增强奖励工作的计划性,提升奖励工作的权威性和导向性,保证奖励工作质量。
《通知》提出,记功以上奖励尽量与一般单位3年一个聘期的做法相契合,原则上一个周期不低于3年;援边、援疆、援藏和挂职锻炼人员的奖励不受本单位奖励比例限制,奖励工作向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倾斜;及时奖励一般由行业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提出,必要时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筹开展,以满足奖励工作的时效性、针对性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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